国家级风景名胜区规划编制审批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26号《国家级风景名胜区规划编制审批办法》已经第24次部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15年12月1日起施行
住房城乡建设部部长陈政高2015年9月14日国家级风景名胜区规划编制审批办法第一条为了规范国家级风景名胜区规划的编制和审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风景名胜区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国家级风景名胜区规划的编制和审批,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经批准的国家级风景名胜区规划是国家级风景名胜区保护、利用和管理的依据
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以及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不得违反国家级风景名胜区规划审批各类建设活动
国家级风景名胜区规划未经批准的,不得在国家级风景名胜区内进行建设活动
第四条编制国家级风景名胜区规划,应当坚持保护优先、开发服从保护的原则,突出风景名胜资源的自然特性、文化内涵和地方特色,实现风景名胜资源的永续利用
第五条国家级风景名胜区规划分为总体规划和详细规划
第六条省、自治区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和直辖市人民政府风景名胜区主管部门(以下简称风景名胜区规划组织编制机关),负责组织国家级风景名胜区所在地市、县人民政府和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等开展国家级风景名胜区规划编制工作
第七条编制国家级风景名胜区总体规划应当由具有甲级资质的城乡规划编制单位承担
编制国家级风景名胜区详细规划应当由同时具有乙级以上城乡规划编制单位资质和风景园林工程设计专项资质的单位承担
第八条编制国家级风景名胜区规划应当遵守国家有关技术规范和标准,采用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基础资料
第九条编制国家级风景名胜区总体规划,应当进行科学论证,并广泛征求有关部门、专家和公众意见;必要时,可以举行听证
第十条国家级风景名胜区总体规划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一)界定风景名胜区和核心景区的范围边界,根据需要划定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