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单位】国家计委/税务总局/国家物价局/中国工商银行/物资部【发布文号】【发布日期】1989-12-14【生效日期】1989-12-14【失效日期】【所属类别】国家法律法规【文件来源】中国法院网国家级重点新产品试产计划管理办法(一九八九年十二月十四日国家计划委员会、国家税务局、国家物价、中国工商银行、物资部联合发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使国家级重点新产品试产计划(以下简称国家级试产计划)的管理工作规范化,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中所称的新产品是指民用工业新产品,其定义是:彩新技术原理、新设计构思研制、生产,或在结构、材质、工艺等某一方面比老产品有明显改进,从而显著提高了产品性能或扩大了使用功能的产品
用进口元器件、零部件组装的国内尚未生产的产品,以及单纯改变花色、外观、包装的产品,均不适用本办法
新产品按地域特征分为国家级新产品和地区级新产品
国家级新产品是指在国内第一次研制、生产的新产品
地区级新产品是指在一个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第一次研制、生产的新产品
新产品试产是指从样机(样品)试制成功后到正式投产前形成一定批量的试生产阶段
第三条国家级试产计划,是国家鼓励广大企、事业单位开发高水平、高效益、高效能的新产品,并使其尽快形成商品化生产的政策性计划,同时是实行税收、价格、信贷、替代进口、出口创汇、物资等扶持政策的依据
第四条国家级试产计划每年由国家计委、国家税务局、国家物价局、中国工商银行、物资部会同有关部门组织编制
国家级试产计划,只列国家级重点新产品试产项目
对于国务院各部门下达开发任务而未列入国家试产计划的新产品试产项目,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经委(计经委)在编制本地区的新产品试产计划(或类似计划)时,应考虑优先安排
第二章立项原则第五条组织编制国家级试产计划,应选择在国内首次试产并达到国内先进水平(在国内同行业或同类产品中居于领先地位)、国际水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