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单位】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发布文号】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第36号【发布日期】2006-10-26【生效日期】2006-12-01【失效日期】【所属类别】国家法律法规【文件来源】中国政府网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监督检查办法(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第36号)《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监督检查办法》已于2006年10月18日经国家环境保护总局2006年第六次局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6年12月1日起施行
局长周生贤○○二六年十月二十六日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监督检查办法第一条为加强对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的监督管理,提高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的建设和管理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以及其他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的对全国各类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的监督检查
第三条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在依照法律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一)进入国家级自然保护区进行实地检查;(二)要求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汇报建设和管理情况;(三)查阅或者复制有关资料、凭证;(四)向有关单位和人员调查了解相关情况;(五)法律、法规规定有权采取的其他措施
监督检查人员在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应当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出示证件,并为被检查单位保守技术和业务秘密
第四条有关单位或者人员对依法进行的监督检查应当给予支持与配合,如实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不得拒绝或者妨碍监督检查工作
第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对污染或者破坏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的单位、个人以及不履行或者不依法履行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监督管理职责的机构进行检举或者控告
第六条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向社会公开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监督检查的有关情况,接受社会监督
第七条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对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的建设和管理状况进行定期评估
国务院环境保护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