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院投诉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XX省医院评审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依据)为进一步加强医院管理,提高医疗质量,保障医疗安全,规范服务行为,提升医院综合水平,促进医院科学发展,根据国务院《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以及国家卫生计生委有关规章、规范性文件,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概念与周期)医院(含妇幼保健院,下同)评审是指医院按照本办法要求,根据医疗机构基本标准和医院评审标准,开展自我评价,持续改进医院工作,并接受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对其规划级别的功能任务完成情况以及医院管理、服务质量、技术水平、教学科研、医德医风等进行综合评估、审定,以确定医院等次的过程
医院评审周期原则上为4年
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在评审周期内适时对医院进行不定期重点检查、抽查纳入医院评审范围
第三条(评审对象)全省取得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核发的《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各级各类医院(中医、中西医结合医疗机构除外)均应遵照本办法参加评审
—1—第四条(原则方针)医院评审坚持政府主导、分级负责、社会参与、依靠专家、严格严谨、公平公正、纪律严明的原则;坚持以评促建、以评促改、评建并举、重在内涵的方针;坚持围绕质量、安全、服务、管理、绩效,体现以病人为中心的理念
第五条(评审依据和制定权限)医院评审的主要依据是国家卫生计生委制定的各级各类医院评审标准和实施细则
省、设区的市卫生计生委可根据国家卫生计生委规定,按相应权限分别制定本省、本地区医院评审第1页共12页标准和实施细则、不定期重点检查评分标准等
省卫生计生委负责依据国家相关评审标准和实施细则,结合本省特点制定三级综合医院、三级专科医院、二级综合医院、各级妇幼保健机构评审标准和实施细则,并报国家卫生计生委备案后实施
其他级别、类别医院评审标准和实施细则由设区的市卫生计生委制定,并报省卫生计生委备案后实施
第二章组织机构第六条(医院评审委员会设立)各级卫生计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