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民待遇制度与我国外资法律对策研究二三、外资国民待遇的发展趋势伴随全球贸易和投资自由化大趋势,国际投资领域的国民待遇制度总体上将向外延更加宽泛的方向发展,主要特征将体现在市场准入方面的种种限制开始被逐步拆除,外资在内国的保护逐渐加强两个方面
分析WTO框架下的几个涉及投资的协定,考察经合组织试图推出的MAI协定,就可以清晰地观察到未来发展的脉络与趋势
(一)实体化落实国民待遇的《与贸易有关的投资措施协议》(TRIMs)TRIMs协定包括序言、九项条款和一个附件,分别就协定适用范围、国民待遇和数量限制、禁止实施的与贸易有关的投资措施、发展中国家优惠待遇、通知与过渡期安排、各国投资措施透明度、争端解决机制等几个方面进行了规范,其核心是国民待遇实体化问题
TRIMs协定第2条规定“在不损害GATT1994项下所有权利义务的情况下,各成员不得实施任何与GATT1994第3条或第11条规定不一致的TRIMs”
这是概括性地规定投资措施不得违反关贸总协定中关于国民待遇条款的总要求,它直接将关贸总协定的个别条款引入投资领域,因此是把国际投资与国际贸易联系在一起的关键连接点
为了更好地理解上述条款所蕴含的内容,援引关贸总协定有关条款加以比较考察是非常必要的
GATT总协定第3条是专门谈国民待遇的
该条款将国民待遇分为两类:涉及国内税收的待遇与涉及国内法规的待遇
关于国内税,总协定第3条第1款在原则上规定了各缔约国关于税收及收费的国内法律,“不得为国内生产提供保护的目的对进口产品或国产品适用”
第2款规定“任何缔约方领土的产品进口至任何其他缔约方领土时,不得对其直接或间接征收超过对同类国产品直接或间接征收的任何种类的国内税或其他国内费用”
关于国内法规,总协定第3条第4款规定:“任何缔约方领土的产品进口至任何其他缔约方领土时,在有关影响其国内销售、标价出售、购买、运输、分销或使用的所有法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