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房屋使用安全管理条例第一条为了规范城市房屋使用安全管理,保障房屋安全使用,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生命财产安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市行政区域内城市(含建制镇)国有土地上各类房屋的使用安全管理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的房屋使用安全管理,是指为保障建筑结构使用安全而进行的管理,包括房屋白蚁防治管理、房屋装修安全管理和房屋安全鉴定管理
房屋的消防安全、设施设备使用安全等其他安全管理,按照其他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第四条房屋使用安全管理应当遵循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确保安全的原则
第五条市房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房屋使用安全管理工作,各区、县(市)房产行政主管部门具体负责本辖区内房屋使用安全管理工作
建设、规划、市政、工商、公安等部门以及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房屋使用安全管理工作
第六条房屋所有人应当定期对房屋结构进行安全检查,及时保养,发现安全隐患或险情,应当按规定及时鉴定、治理,在台风、雨雪、汛期季节以及各类灾害后,应当及时做好加固、修缮工作,排除隐患,保证房屋的安全使用
房屋使用人应当按照房屋的设计用途合理使用,不得擅自破坏或改变结构,在使用过程中发现安全隐患或险情,应当及时通知房屋所有人进行处理
第七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对违反本条例的行为进行举报
第二章房屋白蚁防治管理第八条新建、改建、扩建的房屋应当实施白蚁预防处理
建设单位应当在办理施工手续之前,与白蚁防治单位签订白蚁防治合同,按规定缴纳白蚁预防费
建设单位在办理房屋权属登记手续时,应当向登记机构出第1页共8页具实施白蚁预防的证明文件
第九条竣工验收合格后的非住宅房屋进行装修时应当实施白蚁预防处理,房屋所有人或使用人应当与白蚁防治单位签订白蚁防治合同,由白蚁防治单位对装修房屋进行白蚁预防处理
鼓励住宅房屋装修时一并实施白蚁预防处理
白蚁防治单位应当在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