妨害信用卡管理罪的刑法研究一、入刑的重要意义妨害信用卡这种行为对于社会造成十分严重的危害与影响
信用卡主要是使用延期付款这种形式给持卡者以及消费者提供信用
进而将信用行为从生产到消费这一领域上延伸
对于社会再次生产以及发展发挥着促进以及推动的作用
但是,一旦发生了信用卡犯罪这种行为,将会使金融管理秩序遭到破坏,同时还会对社会公众的经济利益造成严重的损害
将会造成直接实际的危害
针对其所造成的危害情况,必须要把这类违法行为纳入到刑法规范当中
二、认定其犯罪行为的方式(一)第一种认定方式虽然学术界方面对于持有这一词的理解方面存在着一定的不同,但是其主流上的观点均觉得应该对伪造信用卡以及伪造空白行用卡实施严格的控制
简单的说,就是实际的一种占有与支配
通常在司法实践当中对持有进行判断,不需要对其行为持续以及时间维度进行考察,同时也需要对行为人以及对象二者空间维度进行考察
只需要拥有实际上地占有与支配即可
持有也许是静态,例如固定存放,或许是动态,例如转移存放
目前,实施法律支配说属于通说主张
主要的观点就是行为人其法律或者是实际上的一种控制以及支配物的状态
信用卡不仅有伪造的情况,同时还有变造的情况
而变造指的就是本来信用卡是金融机构发售的真信用卡,但是行为人利用改变卡号以及使用期限还有改变个人信息这些方法所形成的一种信用卡
主要是通过过期卡以及作废卡还有丢失卡,对其进行变造
或许是因为考虑此种行为在实际生活中比较罕见,所以立法者并没有将这种行为纳入到我国刑法规制当中
(二)第二种行为以刑法理论的角度去看,骗领信用卡,指的是行为人去金融机构申请行用卡办理的过程中,提交的个人信息与资料不真实
进而获得发卡机构发放的信用卡这一行为
这里认为虚假的材料主要包含,提供虚假的职业和收入以及财产证明,还有第1页共4页信用证明等
这里对于虚假身份重点强调
身份证明值得就是申请信用卡的人在办理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