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环境综合整治考核报告一、工作依据从20世纪80年代中期开始,我国城市环境保护进入了环境综合整治阶段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明确规定:"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对本辖区的环境质量负责,采取措施改善环境质量
"1984年10月,中共中央《关于经济体制改革的决定》中明确指出:"城市政府应当集中力量做好城市的规划、建设和管理,加强各种公用设施的建设,进行环境的综合整治",从而明确了城市环境综合整治是城市政府的一项主要职责
1985年国务院在XX省XX市召开第一次全国城市环境保护工作会议,明确在全国开展城市环境综合整治工作
1988年7月13日,国务院环境保护委员会发布《关于城市环境综合整治定量考核的决定》,指出:"环境综合整治是城市政府的一项重要职责,市长对城市的环境质量负责,把这项工作列入市长的任期目标,并作为考核政绩的重要内容
"并规定城考工作自1989年1月1日起实施
1990年12月5日,国务院发布《关于进一步加强环境保护工作的决定》,明确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环境保护部门对本辖区的城市环境综合整治工作进行定量考核,每年公布结果
直辖市、省会城市和重点风景游览城市的环境综合整治定量考核结果由国家环保局核定后公布
各城市要逐步建立起"在城市政府的领导下,各部门分工负责,广大群众积极参与,环保部门统一监督管理"的管理体制和"制定规划,分解落实,监督检查,考核评比"的运行机制
至此,城市环境综合整治定量考核作为我国城市环境管理的一项制度确立下来,并在全国广泛实施,有力地推动了城市环境保护工作
二、考核范围自1989年开始,国家环保局对直辖市、和26个省会城市以及大连、苏州、桂林共计32个城市实施城市环境综合整治定量考核
1992年又增加了大连、青岛、厦门、深圳、宁波等5第1页共4页个计划单列市,考核城市增加到37个
同时,各省、自治区也组织开展了对辖区城市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