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乡规划管治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城乡规划管理,保障城乡规划的有序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省实施办法》,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在本县行政区域内制定和实施城乡规划、在规划区进行建设活动,应当遵守本实施细则
第三条县城乡规划委员会是全县城乡规划的审议机构,负责组织专家和有关部门依据《县城乡规划委员会章程》对城乡规划进行技术论证审查
第四条县城乡规划局是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城乡规划管理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依法承担本行政区域内的城乡规划管理工作
县政府其他相关部门应当依法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城乡规划管理的相关工作
第五条县人民政府应将城乡规划的编制和管理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
村庄规划的编制经费,可以由上级政府予以适当补助
第六条经依法批准的城乡规划,是城乡建设和规划管理的依据,未经法定程序不得修改
第二章城乡规划编制与审批第七条制定城乡规划应当科学预测城乡发展,正确处理近期建设和远景发展、局部利益和全局利益、经济发展和生态环境保护的关系,实现城乡统一规划,区域协调发展
对具备建设条件的城市重要地段,鼓励规划建设高层建筑
第八条城乡规划编制应当委托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规划设计单位进行编制,编制成果应当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技术规定
城乡规划编制经费系县财政拨款的,应当通过招标或政府采购形式确定规划编制单位
第九条县城、乡镇总体规划应当包括下列强制性内容:第1页共13页(一)风景名胜区,湿地、水源保护区等生态敏感区,基本农田保护区,地下矿产资源分布地区
(二)规划期限内城市建设用地的发展规模、发展方向,根据建设用地评价确定的土地使用限制性规定;城市各类园林和绿地的具体布局
(三)主干道的走向、大型停车场布局;城市供水取水口及其保护区范围、给水和排水主管网的布局;变电站位置、燃气储气罐站位置;文化、教育、卫生、科技、体育、垃圾和污水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