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经济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印发《四川省成品油市场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川经办运行[2009]5号各市(州)经委、成都能源办:根据商务部《成品油市场管理办法》(商务部令2006年第23号)精神,我委结合本省省情,制定了《四川省成品油市场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试行)
经过一年多的试行,对规范和促进成品油市场有序、健康发展起到了较好指导作用
现结合工作实际和发现的问题,对细则进行了再次修订和完善,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九年一月十二日1四川省成品油市场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四川省成品油市场监督管理,维护成品油市场秩序,促进成品油流通体制规范化发展,根据《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商务部《成品油市场管理办法》(商务部令2006年第23号,以下简称办法)、商务部《成品油经营企业指引手册》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四川省实际,制定《四川省成品油市场管理办法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
第二条在四川省境内从事成品油批发、零售、仓储经营活动,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本细则
第三条本细则所称成品油是指汽油、煤油、柴油及其他符合国家产品质量标准、具有相同用途的乙醇汽油和生物柴油等替代燃料
第四条四川省经济委员会(简称省经委)负责制定全省加油站和仓储行业发展规划,负责组织协调全省成品油经营活动的监督管理
各市(州)成品油行业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成品油市场的日常监督管理
2第二章成品油经营许可的申请条件第五条申请从事成品油批发经营的条件(一)具有长期、稳定的成品油供应渠道,并具备以下四种条件之一:1
拥有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原油一次加工能力100万吨以上,符合国家产品质量标准的汽油和柴油年生产量在50万吨以上的炼油企业;2
具有成品油进口经营资格的进口企业;3
与具有成品油批发经营资格且成品油年经营量在20万吨以上的企业签订1年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