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经济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印发《四川省成品油市场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川经办运行[2009]5号各市(州)经委、成都能源办:根据商务部《成品油市场管理办法》(商务部令2006年第23号)精神,我委结合本省省情,制定了《四川省成品油市场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试行)。经过一年多的试行,对规范和促进成品油市场有序、健康发展起到了较好指导作用。现结合工作实际和发现的问题,对细则进行了再次修订和完善,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二○○九年一月十二日1四川省成品油市场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四川省成品油市场监督管理,维护成品油市场秩序,促进成品油流通体制规范化发展,根据《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商务部《成品油市场管理办法》(商务部令2006年第23号,以下简称办法)、商务部《成品油经营企业指引手册》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四川省实际,制定《四川省成品油市场管理办法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第二条在四川省境内从事成品油批发、零售、仓储经营活动,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本细则。第三条本细则所称成品油是指汽油、煤油、柴油及其他符合国家产品质量标准、具有相同用途的乙醇汽油和生物柴油等替代燃料。第四条四川省经济委员会(简称省经委)负责制定全省加油站和仓储行业发展规划,负责组织协调全省成品油经营活动的监督管理。各市(州)成品油行业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成品油市场的日常监督管理。2第二章成品油经营许可的申请条件第五条申请从事成品油批发经营的条件(一)具有长期、稳定的成品油供应渠道,并具备以下四种条件之一:1.拥有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原油一次加工能力100万吨以上,符合国家产品质量标准的汽油和柴油年生产量在50万吨以上的炼油企业;2.具有成品油进口经营资格的进口企业;3.与具有成品油批发经营资格且成品油年经营量在20万吨以上的企业签订1年以上的与其经营规模相适应的成品油供油协议;4.与成品油年进口量在10万吨以上的进口企业签订1年以上的与其经营规模相适应的成品油供油协议;(二)申请主体应具有中国企业法人资格,且注册资本不低于3000万元人民币;(三)申请主体是中国企业法人分支机构的,其法人应具有成品油批发经营资格;(四)拥有库容不低于10000立方米的成品油油库,油库建设符合城乡规划、油库布局规划;并通过国土资源、规划建设、安全监管、公安消防、环境保护、气象、质检等部门的验收;(五)拥有接卸成品油的输送管道或铁路专用线或公路运输车辆或1万吨以上的成品油水运码头等设施;3第六条申请从事成品油仓储经营的条件(一)拥有库容不低于10000立方米的成品油油库,油库建设符合城乡规划、油库布局规划;并通过国土资源、规划建设、安全监管、公安消防、环境保护、气象、质检等部门的验收;(二)申请主体应具有中国企业法人资格,且注册资本不低于1000万元人民币;(三)拥有接卸成品油的输送管道或铁路专用线或公路运输车辆或1万吨以上的成品油水运码头等设施;(四)申请主体是中国企业法人分支机构的,其法人应具有成品油仓储经营资格;第七条申请从事成品油零售经营的条件(一)符合当地加油站行业发展规划和相关技术规范要求(二)具有长期、稳定的成品油供应渠道,与具有成品油批发经营资格的企业签订3年以上的与其经营规模相适应的成品油供油协议;(三)省会及市(州)中心城市和高速公路经营注册资本原则上不少于500万元人民币,国道、省道经营注册资本不少于300万元人民币,县城、县道经营注册资本不少于100万元人民币,乡道经营注册资本不少于30万元人民币;(四)加油站的设计、施工符合相应的国家标准,并通过国土资源、规划建设、安全监管、公安消防、环境保护、气象、质4检等部门的验收;(五)具有成品油检验、计量、储运、消防、安全生产等专业技术人员;(六)从事船用成品油供应经营的水上加油站(船)和岸基加油站(点),除符合上述规定外,还应当符合港口、水上交通安全和防止水域污染等有关规定;(七)加油站的设置与距离要求:1.国道、省道每百公里不超过6对;2.高速公路每百公里不超过2对;3.县道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