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甘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监管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监督办法(试行)第一条为加强对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监督,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实施,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四川省药品监管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规则(暂行)》,结合甘孜食品药品监管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均指《四川省药品监管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规则(暂行)》第二条所规定范围
第三条本州行政区域内各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实施行政处罚自由裁量行为的监督,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行政处罚实施机关的法制机构或持有行政执法监督证人员负责本单位的行政处罚自由裁量行为的规范和监督
第五条行政处罚实施机关的法制机构或持有行政执法监督证人员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工作监督的内容包括;(一)是否建立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范并向社会公开;(二)是否建立健全并落实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范的相关配套制度并向社会公开,包括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审核制度、向当事人说明理由和告知制度、听证制度、自由裁量公开制度、执法监督检查制度等;(三)是否按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确定行政处罚的种类和幅度;(四)是否全面考虑和衡量了违法事实、性质、情节及社会危害程度等相关因素;(五)对违法事实、性质、情节及社会危害程度等因素基本相同的同类违法行为,所适用的法律依据、处罚种类和幅度是否基本相同;(六)对同一违法案件中两个以上实施相同或近似违法行为的行为人所适用的法律依据、处罚种类和幅度是否基本相同;(七)作出较重、较轻或免予行政处罚的决定,是否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四川省药品监管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规则(暂行)》;(八)当事人要求说明自由裁量理由的,是否进行了说明;(九)是否听取并充分考虑了当事人提出的陈述和申辩意见(十)其他依法需要监督的内容
第六条行政处罚实施机关实施行政处罚自由裁量行为,应当遵循合法、合理、公正、公开的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