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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甘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监管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监督办法(试行)VIP免费

四川省甘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监管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监督办法(试行)_第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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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甘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监管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监督办法(试行)第一条为加强对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监督,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实施,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四川省药品监管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规则(暂行)》,结合甘孜食品药品监管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均指《四川省药品监管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规则(暂行)》第二条所规定范围。第三条本州行政区域内各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实施行政处罚自由裁量行为的监督,适用本办法。第四条行政处罚实施机关的法制机构或持有行政执法监督证人员负责本单位的行政处罚自由裁量行为的规范和监督。第五条行政处罚实施机关的法制机构或持有行政执法监督证人员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工作监督的内容包括;(一)是否建立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范并向社会公开;(二)是否建立健全并落实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范的相关配套制度并向社会公开,包括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审核制度、向当事人说明理由和告知制度、听证制度、自由裁量公开制度、执法监督检查制度等;(三)是否按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确定行政处罚的种类和幅度;(四)是否全面考虑和衡量了违法事实、性质、情节及社会危害程度等相关因素;(五)对违法事实、性质、情节及社会危害程度等因素基本相同的同类违法行为,所适用的法律依据、处罚种类和幅度是否基本相同;(六)对同一违法案件中两个以上实施相同或近似违法行为的行为人所适用的法律依据、处罚种类和幅度是否基本相同;(七)作出较重、较轻或免予行政处罚的决定,是否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四川省药品监管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规则(暂行)》;(八)当事人要求说明自由裁量理由的,是否进行了说明;(九)是否听取并充分考虑了当事人提出的陈述和申辩意见(十)其他依法需要监督的内容。第六条行政处罚实施机关实施行政处罚自由裁量行为,应当遵循合法、合理、公正、公开的原则。第七条行政处罚应当与违法行为的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相当;对于违法情节、性质、事实、社会危害后果基本相同或相1似的行政违法行为,应当给予基本相同的行政处罚,不得滥用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第八条各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应当建立健全本单位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相关配套工作制度,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实施情况纳入本单位对行政执法人员的评议考核和责任追究中,规范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第九条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实施行政处罚自由裁量行为,应当依法履行执法程序,明确执法流程,并向社会公开。第十条对于重大违法行为需要在自由裁量权范围内给予较重行政处罚时,行政处罚实施机关应当严格执行《四川省甘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重大复杂行政执法案件集体讨论实施办法》集体讨论决定。第十一条行政处罚实施机关在作出自由裁量的处罚决定时,应当在行政处罚决定书中阐明具体的事实、情节和理由。当事人要求予以解释的,应当给予解释。第十二条实施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不得有下列行为:(一)当事人受到的行政处罚与行政违法行为的情节、性质相比,畸轻或畸重;(二)在同一案件中,不同当事人的行政违法行为和情节相同,但是受到的行政处罚不同;(三)依据同一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办理的不同案件中,当事人的行政违法行为和情节相同,但是受到的行政处罚不同。第十三条州局法制机构对行政处罚实施机关落实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情况的监督方式:(一)开展行政处罚案卷评查;(二)通过日常监督检查或开展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专项检查、抽查;(三)受理群众对行政处罚案件的举报;(四)对重大行政处罚决定的备案审查;(五)行政复议中对行政处罚行为的合理性进行审查;(六)通过人民法院对行政处罚行为合理性的审查。第十四条对不符合本办法第五条规定的行政处罚决定,州局法制机构应当作出责令限期改正意见书,由行政处罚实施机关予以纠正。第十五条行政处罚实施机关及行政执法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州局法制机构对有关单位予以通报,并依照《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和有关规定,视情节轻重,责令限期改正或暂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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