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方组织法》讲座第一页,共二十三页
一、《地方组织法》的制定和修改2004年2015年第14条第3款:乡镇人大主席、副主席在本级人大闭会期间负责联系本级人大代表,组织代表开展活动,并反映代表和群众对本级政府工作的建议、批评和意见
修改为:乡镇人大主席、副主席在本级人大闭会期间负责联系本级人大代表,根据主席团的安排组织代表开展活动,反映代表和群众对本级政府工作的建议、批评和意见,并负责处理主席团的日常工作
第15条:乡镇人大举行会议的时候,选举主席团
由主席团主持会议,并负责召集下一次的本级人大会议
乡镇的人大主席、副主席为主席团的成员
增加1款作为第2款:主席团在本级人大闭会期间,每年选择若干关系本地区群众切身利益和社会普遍关注的问题,有计划地安排代表听取和讨论本级政府的专项工作报告,对法律、法规实施情况进行检查,开展视察、调研等活动;听取和反映代表和群众对本级政府工作的建议、批评和意见
主席团在闭会期间的工作,向本级人大报告
第30条第1款:省级和市级人大根据需要,可以设法制(政法)委员会、财政经济委员会、教育科学文化卫生委员会等专门委员会
各专门委员会受本级人大领导;在大会闭会期间,受本级人大常委会领导
修改为:省级和市级人大根据需要,可以设法制委员会、财政经济委员会、教育科学文化卫生委员会等专门委员会;县区人大根据需要,可以设法制委员会、财政经济委员会等专门委员会
各专门委员会受本级人大领导;在大会闭会期间,受本级人大常委会领导
第37条第1款:地方各级人大代表应当和原选举单位或者选民保持密切联系,宣传法律和政策,协助本级政府推行工作,并且向人大及其常委会、政府反映群众的意见和要求
第3款:县区、乡镇人大代表分工联系选民,有代表三人以上的居民地区或者生产单位可以组织代表小组,协助本级政府推行工作
修改为:地方各级人大代表应当与原选区选民或者原选举单位和人民群众保持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