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对象资格确认条件的政策解释根据《国家人口计生委关于完善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对象具体确认条件的通知》(国人口发〔2008〕60号)精神,结合我省计划生育政策沿革,现就全省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对象资格确认条件规定如下:一、基本条件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制度扶助的对象是:四川省户籍人口中独生子女死亡或伤、病残后未再生育或收养子女家庭的夫妻
扶助对象应同时符合以下条件:1、应在1933年1月1日以后出生,女方须年满49周岁
2、只生育一个子女或合法收养一个子女
3、现无存活子女或独生子女被依法鉴定为残疾(伤残达到三级以上)
二、政策解释(一)关于年龄认定问题1、扶助对象年龄的认定,以其本人身份证载明的出生时间为准,对于从未办理过身份证的,以其户口簿登记的出生时间为准2、1933年1月1日之前出生的,不予受理其申报
夫妻双方中有一方为1933年1月1日以后出生的,1933年1月1日以后出生的一方可以申报
(二)关于“只生育一个子女或合法收养子女”问题1、只生育一个子女或合法收养子女包括符合法律法规政策有关生育数量的规定生育子女和合法收养子女,只存活一个子女的情况
合法收养子女包括法律法规承认的事实收养子女的情况违法收养子女的,不纳入特别扶助范围
再婚夫妻符合法律法规政策有关生育数量的规定生育子女和合法收养子女,以其本人生育和收养的子女数分别认定,符合条件的一方或双方以及未生育过子女的另一方,纳入扶助范围
由于婚姻变动形成的单亲家庭以其本人生育、收养的子女数计算
符合上述条件的,应出具《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或由其户口所在地村(居)委会和乡镇(街道办事处)人口计生办出具有关独生子女的证明材料
2、子女包括亲生子女(含送养、寄养、判随前夫或前妻)和收养子女
子女下落不明,未经人民法院宣告失踪或死亡的,计入现存子女数
3、1992年3月31日以前已形成事实收养关系,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