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务部令2014年第3号《境外投资管理办法》【发布单位】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发布文号】商务部令2014年第3号【发布日期】2014-09-06【实施日期】2014-10-06《境外投资管理办法》已经2014年8月19日商务部第27次部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14年10月6日起施行
部长高虎城2014年9月6日境外投资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促进和规范境外投资,提高境外投资便利化水平,根据《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及相关法律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境外投资,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企业(以下简称企业)通过新设、并购及其他方式在境外拥有非金融企业或取得既有非金融企业所有权、控制权、经营管理权及其他权益的行为
第三条企业开展境外投资,依法自主决策、自负盈亏
第四条企业境外投资不得有以下情形:1(一)危害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主权、安全和社会公共利益,或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二)损害中华人民共和国与有关国家(地区)关系;(三)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协定;(四)出口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止出口的产品和技术
第五条商务部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商务主管部门(以下称省级商务主管部门)负责对境外投资实施管理和监督
第二章备案和核准第六条商务部和省级商务主管部门按照企业境外投资的不同情形,分别实行备案和核准管理
企业境外投资涉及敏感国家和地区、敏感行业的,实行核准管理
企业其他情形的境外投资,实行备案管理
第七条实行核准管理的国家是指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未建交的国家、受联合国制裁的国家
必要时,商务部可另行公布其他实行核准管理的国家和地区的名单
实行核准管理的行业是指涉及出口中华人民共和国限制出口的产品和技术的行业、影响一国(地区)以上利益的行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