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9号《境外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业经国家发展改革委主任办公会讨论通过,现予以发布,并于2014年5月1日起施行
我委2004年10月发布的《境外投资项目核准暂行管理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第21号令)同时废止
主任:徐绍史2014年4月8日境外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促进和规范境外投资,加快境外投资管理职能转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和《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各类法人(以下简称“投资主体”)以新建、并购、参股、增资和注资等方式进行的境外投资项目,以及投资主体以提供融资或担保等方式通过其境外企业或机构实施的境外投资项目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境外投资项目是指投资主体通过投入货币、有价证券、实物、知识产权或技术、股权、债权等资产和权益或提供担保,获得境外所有权、经营管理权及其他相关权益的活动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中方投资额是指投资主体为境外投资项目投入的货币、有价证券、实物、知识产权或技术、股权、债权等资产和权益或提供担保的总额
第五条国家根据不同情况对境外投资项目分别实行核准和备案管理
第六条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以下简称“国家发展改革委”)会同—1—有关部门加强对企业境外投资的宏观指导、投向引导和综合服务,并通过多双边投资合作和对话机制,为投资主体实施境外投资项目积极创造有利的外部环境
第二章核准和备案机关及权限第七条中方投资额10亿美元及以上的境外投资项目,由国家发展改革委核准
涉及敏感国家和地区、敏感行业的境外投资项目不分限额,由国家发展改革委核准
其中,中方投资额20亿美元及以上,并涉及敏感国家和地区、敏感行业的境外投资项目,由国家发展改革委提出审核意见报国务院核准
本办法所称敏感国家和地区包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