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林地保护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林地的保护和管理,合理利用林地资源,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促进社会经济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及其实施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四川省行政区域内从事林地保护、管理和利用活动的公民、法人和其它组织,应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林地,指包括郁闭度0
2以上的乔木林地以及竹林地、灌木林地、疏林地、采伐迹地、火烧迹地、未成林造林地苗圃地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划的宜林地
第四条坚持十分珍惜和合理利用林地的原则,实行林地用途管制和使用林地定额管理制度,严格控制林地转为非林地
第五条各级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负责辖区内林地的保护、管理和监督利用工作
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应当组织编制林地保护和利用规划,报经有权机关批准后公布实施
林地保护和利用规划一经批准,应严格执行
因特殊情况确需调整的,应报原批准机关批准
第二章林地保护和利用第七条实行林地分类管理
建设项目确需使用林地的,应尽可能占用保护等级较低的林地
各类林地保护等级由低到高依次划分为:按地类依次为宜林荒地、采伐迹地、未成林造林地、苗圃地、疏林地、灌木林地、有林地;按林种依次为薪碳林地、经济林地、用材林地、防护林地、特用林地;按公益林等级依次为一般地方公益林、省级公益林、三级国家公益林、二级国家公益林和一级国家公益林;按起源依次为人工林、天然林
第八条依法取得林地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单位和个人以及其他组织,应当保护和合理利用林地资源,保护生物多样性,防止林地地力衰退和水土流失,不得擅自改变林地用途
在坡地整地造林、抚育幼林等,应当采取水土保持措施
第九条25度以上的坡地应当用于植树、种草
25度以上的坡耕地应当按照当地人民政府制定的规划,逐步退耕,植树和种草
禁止毁林开垦和退耕还林工程造林地复耕
1第十条严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