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第一条为了加强律师服务收费管理,规范律师事务所的收费行为,维护委托人和律师的合法权益,促进我省律师服务业的健康发展
根据《价格法》、《律师法》和国家发改委、司法部《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发改价格〔2006〕611号),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在我省行政区域内登记设立的律师事务所(含省外律师事务所在川登记设立的分支机构)和获准执业的律师,为委托人提供法律服务时发生的收费行为
律师事务所异地提供法律服务,可以执行本办法或者提供法律服务所在地的收费规定,具体办法由律师事务所与委托人协商确定
第三条律师服务收费遵循公平、公开、自愿有偿、诚实信用的原则
律师事务所应当便民利民,加强内部管理,降低服务成本,为委托人提供方便优质的法律服务
第四条律师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
政府指导价的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由省物价局、省司法厅负责制定
具体收费标准由律师事务所和委托人在《四川省律师服务收费项目及标准》(见附件二)所规定的浮动幅度内协商确定
实行市场调节价的律师服务收费由律师事务所与委托人根据当地的经济发展状况,按照所代理法律事务的难易程度、耗费的工作时间、律师可能承担的风险和责任、律师的社会信誉和工作水平以及委托人的承受能力等因素协商确定
第五条律师事务所提供以下法律服务项目,实行政府指导价:1、代理民事诉讼案件;2、代理行政诉讼案件;3、代理国家赔偿案件;4、为刑事案件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咨询、代理申诉和控告、申请取保候审,担任被告人的辩护人或自诉人、被害人的诉讼代理人;5、代理各类诉讼案件的申诉
律师事务所提供其他法律服务的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
第六条法律援助机构指派承担法律援助案件,律师事务所应当接受,并不得向受援人收取任何费用
对于不符合法律援助范围的公民,经济确有困难,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律师事务所可酌情减收或免收律师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