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四川省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界定标准》和《四川省消防安全大型公众聚集场所界定标准》的通知川办函〔2012〕214号各市(州)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四川省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界定标准》和《四川省消防安全大型公众聚集场所界定标准》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12年10月8日—1—四川省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界定标准为深入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四川省消防条例》,科学、准确界定四川省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特制定四川省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界定标准
一、商场(市场)、宾馆(饭店)、体育场(馆)、会堂、公共娱乐场所等公众聚集场所(一)建筑面积在1000平方米以上(含本数,下同),以及设置于地下、半地下建筑面积在500平方米以上,且经营可燃商品的商场(商店、市场)
(二)客房数在50间以上,以及设置于地下、半地下客房数在20间以上或建筑面积超过500平方米的宾馆(旅馆、饭店、培训中心等)
(三)建筑面积在5000平方米以上的公共体育场(馆)、会堂
(四)建筑面积在500平方米以上的公共娱乐场所
影剧院、录像厅、礼堂等演出、放映场所;2
舞厅、卡拉OK厅、夜总会等歌舞娱乐场所;3
具有娱乐功能的音乐茶座和餐饮场所;4
网吧,游艺、游乐场所;5
保龄球馆、旱冰场、桑拿浴室、茶坊等营业性健身、休闲场所
二、医院、养老院和寄宿制的学校、托儿所、幼儿园(一)住院床位在50张以上的医院
(二)老人住宿床位在50张以上的养老院
(三)学生住宿床位在100张以上的小学学校,学生住宿床位在200张以上的其他学校
(四)幼儿住宿床位在50张以上的托儿所、幼儿园
三、国家机关—2—(一)县级以上(含本级,下同)党委、人大、政府、政协机关
(二)县级以上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
四、广播电台、电视台和邮政、通信枢纽(一)广播电台、电视台、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