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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VIP免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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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人民政府令(第193号)《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已经2005年9月6日四川省人民政府第71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05年11月1日起施行。省长:张中伟二00五年九月二十二日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行政行为,追究行政过错责任,促进依法行政,提高行政效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四川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四川省各级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以及行政机关依法委托的组织及其工勤人员以外的工作人员,适用本办法。企业、事业、社会团体中由行政机关以委任、派遣等形式任命的人员参照本办法执行。第三条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因故意、过失而不履行、未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损害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或者行政管理相对人的合法权益,造成不良影响和后果的,依照本办法追究行政过错责任。第四条行政过错责任追究坚持实事求是、有错必究、教育与惩戒相结合的原则。第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对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行政过错有权投诉、举报。第二章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范围第六条制定和发布规章、规范性文件、决定和命令、计划和规划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有关责任者的行政过错责任:(一)超越权限制定和发布的;(二)违反规定程序制定和发布的;(三)损害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或者行政管理相对人合法权益的;(四)在规范性文件中设定行政审批、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措施的;(五)规范性文件未按有关规定备案的;(六)其他违反规定制定和发布行政文件的。第七条实施行政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有关责任者的行政过错责任:(一)依法应当回避而不回避的;(二)不依法组织听证的;(三)不依法履行告知义务的;(四)泄露国家秘密、工作秘密的;(五)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举报、控告、投诉和申诉以及下级机关的请示不答复或者不及时答复造成严重后果的。第八条实施行政许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有关责任者的行政过错责任:(一)擅自设立行政许可项目或者实施已经取消的行政许可项目的;(二)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或者不予许可的;(三)在行政许可法定条件之外,附加有偿咨询、培训、购物、指定中介服务的;(四)无法律、行政法规依据,将资格、资质认证作为企业注册登记前置条件的;(五)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准予行政许可的;(六)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七)超越职权作出行政许可的;(八)依法应当根据招标、拍卖结果或者考试成绩择优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未经招标、拍卖或者考试,或者不根据招标、拍卖结果或者考试成绩择优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九)不按照法定项目、方式和标准收费的;(十)截留、挪用、私分、变相私分实施行政许可依法收取的费用的;(十一)行政许可相对人丧失取得行政许可条件,不及时撤销行政许可的;(十二)其他违反规定实施行政许可的。实施批准、核准、登记、认证、检验、检测、检疫、审核、年检等行政行为,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追究行政过错责任的,从其规定。第九条实施行政征收、征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有关责任者的行政过错责任:(一)无法定依据或者不按法定范围实施征收、征用的;(二)擅自增减征收、征用项目或者改变征收、征用标准的;(三)依法应征收而不征收的;(四)不使用专用票据等违反财政票据管理规定行为的;(五)隐瞒、截留、坐支、私分、挪用征收、征用款物的;(六)其他违反规定实施行政征收、征用的。第十条实施行政检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有关责任者的行政过错责任:(一)无法定依据或者违反法定程序实施检查的;(二)超越法定权限、范围实施检查的;(三)不出示有效行政执法证件实施行政执法检查的;(四)对同一行政管理相对人同一事项重复进行日常检查的;(五)违法扣押财物的;(六)对检查中发现的违规违法行为不依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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