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单位】四川省【发布文号】四川省人民政府令第195号【发布日期】2005-10-13【生效日期】2005-10-13【失效日期】【所属类别】地方法规【文件来源】四川省四川省行政机关征集与披露企业信用信息管理办法(四川省人民政府令第195号)《四川省行政机关征集与披露企业信用信息管理办法》已经2005年8月26日四川省人民政府第70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省长张中伟○○二五年十月十三日第一条第一条为促进企业信用建设,加强企业信用监管,建立企业信用管理体系,维护公平交易、正当竞争的市场经济秩序,营造诚实守信的市场环境,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第二条第二条四川省行政区域内行政机关征集、披露企业信用信息等活动,适用本办法。本办法所指的企业,是指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法注册登记的经济组织。本办法所称企业信用信息,是指行政机关提供的,行政机关向司法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中介组织等单位征集的,企业自行申报的,以及其他省人民政府授权征集的与企业信用有关的记录。第三条第三条企业信用信息的征集、披露坚持客观、准确、公正、及时和谁提供谁负责的原则,并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征集和披露企业信用信息应当维护企业的合法权利,保护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第四条第四条省人民政府建立四川省企业信用信息系统,通过计算机网络等方式征集和披露企业信用信息,为行政管理提供相关企业信用信息服务,为社会提供企业信用信息查询服务。企业信用信息系统按照信息资源管理系统的技术标准和规范进行建设,保证企业信用信息系统在本省行政机关之间实现信息的交换、查询和共享。第五条第五条企业信用信息系统分为企业基础信息系统、企业业绩信息系统、企业提示信息系统和企业警示信息系统四大子系统。第六条第六条下列信息记入企业基础信息系统:(一)企业登记注册的基本情况;(二)企业取得的专项行政许可;(三)企业的资质等级;(四)行政机关依法对企业进行专项或者周期性检验的结果;(五)企业的商标、专利等知识产权情况;(六)行政机关依法登记的其他有关企业身份的情况;(七)企业的经营财务状况;(八)企业用工情况;(九)企业的纳税和社会保险费缴纳情况;(十)企业的其他经营信息。前款第一项至第六项信息包括登记、变更、注销或者撤销的内容。营业执照注册号是企业的身份识别号码。第七条第七条企业下列信息记入业绩信息系统:(一)企业及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受到市级以上行政机关表彰的;(二)纳税信誉等级被县级以上税务部门评定为A级的企业;被认定为驰名商标、著名商标或知名商标的;(三)通过质量标准认证或者产品被列入国家免检范围的;“”(四)被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评为守合同、重信用企业的;(五)省级行政机关认为可以记入的有关企业信用的其他良好行为信息。经相关行政机关审核后,企业自行申报的业绩信息可以列入业绩信息系统。第八条第八条企业下列信息记入提示信息系统:(一)未通过法定的专项或者周期性检验的;(二)生产经营中被行政机关立案调查的事件;(三)与企业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涉诉事件;(四)企业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的涉案涉诉事项;(五)省级行政机关认为应当记入的企业其他违规、违约行为。第九条第九条企业下列信息记入警示信息系统:(一)因偷逃骗税、生产销售假冒伪劣产品、发布虚假广告等各类违法行为受到行政处罚的;(二)拒不执行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生效的法律文书的;(三)因违法行为构成犯罪,被追究刑事责任的;(四)省级行政机关认为可以记入的企业其他违法行为。第十条第十条企业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的下列信息,记入警示信息系统:(一)企业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被发现存在下列情形正被查处的:1.正在被执行刑罚的;2.因犯有贪污贿赂罪、侵犯财产罪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5年,或者因其他犯罪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3年,以及因犯罪被判处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5年的;3.担任因经营不善破产清算的企业的法定代表人或者董事、经理,并对该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自该企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