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同饮酒者责任承担主要裁判观点一、《人民司法》、《人民法院报》登载共同饮酒者责任承担案例主要裁判观点1
在酒驾致交通事故中,共同饮酒作为引发注意义务或安全保障义务的先行行为,同饮者基于过错违反积极作为的法定义务便可能构成情谊侵权责任
受害人作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人,违反交通安全法规,酒驾发生交通事故致死,应对自身死亡结果承担主要责任
根据过错原则、过失相抵原则和公平原则,应适当减轻未积极履行安全注意义务责任人的损害赔偿责任
浙江省平阳县人民法院认为:本案傅某系醉酒驾车发生事故,傅某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应当知晓醉酒驾车所带来的巨大危害,但其仍醉酒后驾车,其应对自己的行为负责
判断被告林某花、吴某云、傅某琴、林某翠是否需要承担责任,关键是要确定其对交通事故发生是否存在过错
被告林某花、吴某云、傅某琴、林某翠参与聚餐饮酒行为本身并不存在过错
聚餐后,被告林某花先于傅某离开,被告吴某云在与被告傅某琴、林某翠离开前亦已提醒傅某勿酒后驾车
可见,被告林某花、吴某云、傅某琴、林某翠作为聚餐参与者已经尽到提醒义务,其对傅某醉酒驾车发生事故行为不存在过错
故四原告主张被告被告林某花、吴某云、傅某琴、林某翠承担赔偿责任依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
陈某银与傅某一起聚餐饮酒,在知道或应当知道傅某处于酒后状态的情况下,不但没有提醒、劝阻傅维发驾车行为,并且搭乘傅维发驾驶的车辆,其对自身损害存在一定过错,故可适当减轻傅某的赔偿责任
根据交警部门责任认定,结合陈某银在事故中存在的过错程度,本院确定傅某对四原告的损失承担70%的赔偿责任
索引:案例裁判观点摘自中国裁判文书网,案例评析详见:倪维常、郑永建:“共同饮酒者的情谊侵权赔偿责任”,载《人民司法(案例)》2017年第8期
在酒驾肇事案件中共同饮酒人负有劝阻驾驶员醉酒驾驶行为的义务,否则应对驾驶员因醉酒驾驶所遭受的人身伤害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共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