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十五、联锁保护系统管理制度第一节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公司联锁保护系统管理,结合公司生产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各生产部门生产中,为确保生产装置安全运行、减少事故、避免发生人身伤亡事故和设备损坏事故而设置的联锁保护系统
第三条编写依据:、中国石油化工总公司(行业)标准《石油化工企业信号报警、联锁系统设计规范》(—)、《石油化工安全仪表系统设计规范》、化工设计标准《信号报警、联锁系统设计规定》()第四条联锁保护系统供电应符合:—《仪表供电设计规定》—《仪表系统接地设计规定》—《石油化工仪表供电设计规范》第五条联锁保护系统供气应符合:—《石油化工仪表供气设计规定》—《仪表供气设计规定》第六条联锁保护系统仪表的维护和检修按《石油化工设备维护检修规程》()要求进行
第二节联锁保护系统的要求与功能概述第七条联锁保护系统是按装置的工艺过程要求和设备要求,使相应的执行机构动作,或自动启动备用系统,或实现安全停车
、联锁保护系统既能保护装置和设备的正常开、停、运转,又能在工艺过程出现异常情况时,按规定的程序保证安全生产,实现紧急操作(切断或排放)、安全停车、紧急停车或自动投入备用系统
、紧急停车及安全联锁系统装置通常由电气、电子设备组成
以下简称联锁保护装置
、对于非仪表专业的执行器(机构),联锁保护系统则以改变接点状态提供电信号,或改变电磁阀状态提供气、液信号或改变电磁铁状态提供位移或机械力
第八条联锁保护装置、检测元件、执行机构、逻辑运算器原则上独立设置
第九条工艺参数的检测元件常按“三取二”联锁方案配置(实际以设计院设计为准)
第十条联锁保护系统设置有手动复位开关,当联锁动作后,必须进行手动复位才能重新投运,有时复位开关还设置在现场或执行器上
、重要的执行机构具有安全设施,一旦能源中断,使执行机构趋向并进入的最终(或所处)位置能确保工艺过程和设备处于安全状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