区人力社保局建立健全劳动争议调解“绿色通道”一是实行建议调解制度
立案后,随同《受理通知书》、《仲裁通知书》,提出仲裁调解建议,及时引导、提醒、促使双方当事人调解
二是实行专人调解制度
选派业务熟练、经验丰富的仲裁员负责“立案调解”,即立案初期庚即对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金额不大的案件先行调解
三是实行全程调解制度
仲裁员着重调解、强化调解,将仲裁调解贯穿于处理劳动争议的全过程,随时进行调解
四是实行全体参与调解制度
窗口工作人员发现当事人有调解意愿的,及时汇报促成调解;仲裁员对当事人自行达成和解协议的,及时出具仲裁调解书,确认和解协议的合法性,消除双方当事人的顾虑
第二篇:企业应建立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制度企业应建立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制度劳动者与用人单位是劳动关系的两个重要主体,能否共生共存,和谐相处,关系到企业的发展,关系到劳动者权益的维护
企业是市场竞争的主体,追求企业效益的最大化,劳动者相对于用人单位处于弱势,追求自身价值的最大化
两个主体的不同利益追求,必然在企业经营管理过程中发生碰撞,因劳动权利义务的履行而发生争议也是产业活动中的正常现象
按照我国法律规定,发生劳动争议的解决方式有当事人自行和解、第三方调解解决、通过仲裁解决、通过诉讼解决
而其中劳动争议调解是解决劳动争议的稳妥方式之一
与诉讼相比,调解简便迅捷,因为劳动争议仲裁和诉讼都要遵守一定的程序,要经过一定的时间,也需要当事人缴纳相应的费用,而对于企业劳动争议委员会主持进行的调解,法律要求必须在30天内结束,能够保障便捷快速的解决
当然调解也有不足之处,因为纠纷的最终解决取决于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的合意,如果当事人不愿意调解或双方难以达成合意,则调解会失败
作为企业,应重视以调解方式解决劳动争议,因为劳动争第1页共13页议的过多、过滥,劳动争议的久拖不决,会增加企业的劳动成本,影响劳动关系的和谐,影响企业的长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