区人力社保局建立健全劳动争议调解“绿色通道”一是实行建议调解制度。立案后,随同《受理通知书》、《仲裁通知书》,提出仲裁调解建议,及时引导、提醒、促使双方当事人调解。二是实行专人调解制度。选派业务熟练、经验丰富的仲裁员负责“立案调解”,即立案初期庚即对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金额不大的案件先行调解。三是实行全程调解制度。仲裁员着重调解、强化调解,将仲裁调解贯穿于处理劳动争议的全过程,随时进行调解。四是实行全体参与调解制度。窗口工作人员发现当事人有调解意愿的,及时汇报促成调解;仲裁员对当事人自行达成和解协议的,及时出具仲裁调解书,确认和解协议的合法性,消除双方当事人的顾虑。第二篇:企业应建立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制度企业应建立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制度劳动者与用人单位是劳动关系的两个重要主体,能否共生共存,和谐相处,关系到企业的发展,关系到劳动者权益的维护。企业是市场竞争的主体,追求企业效益的最大化,劳动者相对于用人单位处于弱势,追求自身价值的最大化。两个主体的不同利益追求,必然在企业经营管理过程中发生碰撞,因劳动权利义务的履行而发生争议也是产业活动中的正常现象。按照我国法律规定,发生劳动争议的解决方式有当事人自行和解、第三方调解解决、通过仲裁解决、通过诉讼解决。而其中劳动争议调解是解决劳动争议的稳妥方式之一。与诉讼相比,调解简便迅捷,因为劳动争议仲裁和诉讼都要遵守一定的程序,要经过一定的时间,也需要当事人缴纳相应的费用,而对于企业劳动争议委员会主持进行的调解,法律要求必须在30天内结束,能够保障便捷快速的解决。当然调解也有不足之处,因为纠纷的最终解决取决于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的合意,如果当事人不愿意调解或双方难以达成合意,则调解会失败。作为企业,应重视以调解方式解决劳动争议,因为劳动争第1页共13页议的过多、过滥,劳动争议的久拖不决,会增加企业的劳动成本,影响劳动关系的和谐,影响企业的长远发展。作为现代化企业应把劳动关系的和谐作为社会责任来承担,要认识到劳动争议的及时解决不仅关系企业自身,也关系整个社会的和谐稳定。因此企业应重视建立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制度,应按照《劳动法》规定在企业内部设立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是设在企业内部的基层民间调解机构,负责调解本企业内部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由职工代表、用人单位代表和企业工会代表组成。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主任由工会代表担任。调解委员会的办事机构设在企业工会。劳动争议发生后,当事人一方或双方可以向企业调解委员会以口头或书面形式申请调解,并填写《劳动争议调解申请书》。调解委员会收到申请后,应征求对方当事人意见,对方当事人不愿调解的,应做好记录,在3日内以书面形式通知申请人,在4日内作出受理或不受理申请的决定。对不受理的,应向申请人说明理由。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除依法调解本单位的劳动争议案件外,还应督促劳动争议双方当事人履行调解协议,做好劳动争议的预防工作。第三篇:整合行政司法调解资源建立事故处理“绿色通道”范文整合行政司法调解资源建立事故处理“绿色通道”XX县区公安局交警大队潘少敏随着改革开放不断深入,我国经济社会发展和人民生活水平逐步提高,道路交通运输量逐年攀升,机动车及驾驶员每年都在以20%的速度不断增加。截止今年6月底全国机动车保有达2.17亿辆,道路交通压力骤增,由此而引发的交通事故也给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带来了不可估量的威胁。据中国道路交通安全协会的统计数据显示,20XX年全国共接报道路交通事故3906164起,同比上升35.9%。其中涉及人员伤亡的道路交通事故219521起,造成65225人死亡、254075人受伤、直接财产损失9.3亿,这些事故的背后又是一起起涉及损害赔偿的难题亟第2页共13页待解决。被称之为“国道线事故大县”的XX县区,自2000年以来因对事故责任认定不满、调解无结果、损害赔偿不到位、当事人对执法办案工作的不理解等因素造成的各类上访案件达13起之多,严重的影响了交警部门执法正规化建设的进程,在社会各界造成了极大的负面影响。在此情况下,一个能够公平、公正、高效、便捷地处理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