区人民法院政治工作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思想政治工作,不断提高全体干警的政治、业务素质和模范遵纪守法、严格执法、廉洁奉公的自觉性,保障高质量、高效率地完成审判任务及其他各项任务,根据区委和上级法院对抓好队伍建设的要求,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院长(院党组书记)对全院思想政治工作负总责,主管副院长负责主管部门的思想政治工作;庭长(主任、科长、队长)负责本部门人员的思想政治工作;人以上部门设兼职政治工作员一名(由具有思想工作经验的党员担任)协助部门负责人做好的思想政治工作
思想政治工作实行目标管理,工作目标在年度工作目标管理方案中确定
第三条政治处是本院政治工作职能部门,在院党组、上级领导机关职能部门领导下开展工作,负责本院政治学习、思想工作、人事管理、评先奖励、业务培训、文体活动等项具体事务
政治处工作要与院部门纪检监察及其他综合部门密切协同
第四条政治工作开展情况和取得的经验、效果,要经常向院党组和上级机关汇报
第二章政治学习第五条坚持不懈地抓好政治学习,不断提高全院干警的思想理论水平和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自觉性
每月政治学习时间不少于四个半天,其中全院集中学习不少于两个半天,其余由各部门组织分组学习和自学
政治处按照上级机关和院党组指示预先安排学习计划
第六条政治学习情况要认真进行登记
政治处负责全院政治学习登记;各部门领导负责本部门政治学习登记,政治处每季度检查一次
第七条全院集中政治学习实行点名制
凡无故不参加政治学习的,要视情况给予批评教育、经济处罚或其他处分
第三章思想工作第八条各级领导要全面了解所属人员的思想状况、工作特第1页共3页长、性格特点等情况,热情表扬鼓励先进人物及其工作成绩,诚恳批评指出所属人员存在缺点,及时纠正存在问题
第九条各级领导要关心所属人员的生活,适时、实事求是是地帮助所属人员解决困难
第十条各级领导要积极开展谈心和家访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