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科技大学本科学生奖励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为保证人才培养的质量,充分发挥评优机制在学生成长、成才过程中的作用,激励广大学生勤奋上进,求实创新,全面发展,结合我校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2007年(含2007级)以后,国家计划招收的全日制在校本科生,其他各类学生可参照执行
第二章评奖资格第三条对于在德、智、体、美等方面全面发展或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科技创新、体育锻炼及社会服务等方面表现突出的学生,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四条各项奖学金面向全体学生,各项奖励助学金面向经济困难学生
第五条有下列条件之一者,取消评奖、评优资格
未经学校主管部门批准或备案,不按时注册的学生
在评奖学期内,受到党、团、行政各级组织纪律处分的学生
所在班级或集体1/2以上成员表决,认为不能遵守《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的学生
在评奖学期内,获得学分总数(不含重修获得学分)未达到该学期应修总学分的60%的学生
在评奖过程中营私舞弊、弄虚作假的学生
第三章评审机构及职能第六条各学院成立学生奖励评审工作组,由学院领导、学生工作办公室负责人、教学秘书和相关人员组成,学院主管领导任组长
学校成立学生奖励评审委员会,学校主管领导任委员会主任,学生处、教务处、团委和各学院负责人为成员
第七条学院奖励评审工作组负责各项奖励的初评及相关工作
学生处负责各项奖励、评优工作的组织实施、审核汇总,并向学校评委会汇报情况
学校奖励评审委员会负责各项奖励的评审,并报校长办公会批准
第四章评奖工作程序第八条各项奖励的一般评审程序如下:1
学校下发评选通知
2.学生上交申请材料
班级或专业评议拟定推荐人选
学院进行资格确认、材料审核和初评
学院公示初评结果
6.学院签署意见、上报初评结果
7.学生处汇总、复核,再次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