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天津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津人社局发〔2011〕76号关于印发《天津市劳务派遣管理办法》的通知各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工商分局,各有关单位:现将《天津市劳务派遣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劳务派遣单位登记备案证书2
劳务派遣单位登记备案表3
天津市劳务派遣单位劳动合同书1文件二O一一年九月十六日天津市劳务派遣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劳务派遣管理,规范劳务派遣行为,维护派遣各方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和《天津市就业促进条例》,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劳务派遣(包括人才派遣)活动的劳务派遣单位(以下简称:派遣单位)、被派遣劳动者(以下简称:劳动者)、使用派遣员工的用工单位适用本办法
派遣单位应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有关规定在我市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等法人组织
第二章登记备案第三条劳务派遣实行登记备案制度
派遣单位在工商登2记后10日内,应当向坐落地区县人力社保部门提出备案申请
区县人力社保部门对劳务派遣单位初审合格的,出具审核意见,报市人力社保部门审核,对符合条件的,颁发《劳务派遣单位登记备案证书》,并向社会予以公告
人力社保部门于每年3月底前对备案单位进行复核
第四条派遣单位办理登记备案除提供工商登记注册相关材料外,还应提供具备职业指导、人力资源管理和社会保障方面职业资格专职管理人员名册;劳务派遣协议;劳务派遣人员名册;劳动合同;社会保险申报缴费和工资发放情况,以及人力社保部门需要的其他材料
第三章派遣单位责任第五条派遣单位自招工之日起30日内携带有关材料为所招用的劳动者办理招工备案、就业登记和劳务派遣协议备案等手续
逾期不办的,按照《天津市就业促进条例》予以处罚
第六条派遣单位应当与劳动者依法签订二年以上期限的劳动合同,在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