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单位】天津市【发布文号】津政发〔2005〕36号【发布日期】2005-05-08【生效日期】2005-05-08【失效日期】【所属类别】政策参考【文件来源】农业部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天津市农业机械化发展的意见(津政发〔2005〕36号)各区、县人民政府,各委、局,各直属单位:实现农业机械化是农业现代化的重要内容和标志。加快农业机械化发展,不仅是改善农民生产生活条件、提高农业劳动生产率的重要措施,也是缩小城乡差别、提高农业和农村经济整体水平的重要条件,对于巩固发展我国农业基础地位,坚持以人为本,促进农业和农村经济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具有重要意义。《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机械化促进法》确立了农业机械化发展的基本制度和基本方向,强化了国家对农业机械化发展的保障措施。为切实做好《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机械化促进法》在我市的贯彻实施工作,依法推进我市农业机械化发展,加快农业现代化建设步伐,现提出如下意见:一、充分认识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机械化促进法》的重要性和紧迫性统筹城乡经济社会发展,建设现代农业,发展农村经济,增加农民收入,是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重大任务。农业是国民经济的基础,没有农民的小康,就不可能有全国的小康;没有农业现代化,就不可能有整个国民经济的现代化。全面建设小康社会,重点在农村,难点在农业。近年来,我市的农业机械化得到了较快的发展,取得了可喜的成就,但农业基础薄弱,农业生产力水平还不高,农业机械化发展不能满足农业、农村经济结构调整和农民生产、生活的迫切需求,影响了农业生产效率和效益的提高,已成为农业现代化建设进程中亟待解决的突出问题之一。要从根本上解决这个问题,必须转变观念,创新工作思路和工作方法,既要充分利用市场机制,又要加强国家的政策扶持和各级政府的引导推动,依法促进农业机械化发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机械化促进法》在总结农业机械化发展经验教训的基础上,着眼于农业和农业机械化发展的新阶段,确立了农业机械化的法律地位,围绕提高农业机械化水平、建设现代农业,从农业机械的科研开发、质量保障、推广使用、社会化服务和扶持措施等方面作出了明确规定。深入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机械化促进法》,对于促进我市农业机械化发展,提高农业现代化水平,巩固农业基础地位,实现农业和农村经济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将产生重大而积极的作用。二、加强领导,制定措施,依法促进农业机械化事业健康发展农业机械化促进工作涉及面广,各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分工,密切配合,共同做好本市的农业机械化促进工作。(一)统筹规划本市农业机械化发展。各区县人民政府要把推进农业机械化工作纳入当地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保证农业机械化与经济发展相协调,采取财政支持、税收优惠政策、金融扶持等措施,提高对农业机械化的资金投入和政策保障,充分发挥市场机制的作用,按照因地制宜、经济有效、保障安全、保护环境的原则,促进农业机械化发展。(二)建立并完善促进本市农业机械化发展的扶持机制。1.建立购置农机具补贴扶持机制,制定相应的农机具购置补贴实施办法,实施购置先进适用农机具补贴扶持政策。财政部门根据国家相关规定安排专项资金,对农民和农业生产组织购买国家支持推广的、先进适用的农业机械给予一定比例的补贴。2.农业综合开发项目的农机化资金,应由财政和农业机械管理部门共同制定规划方案,专款专用。3.鼓励支持农业机械生产者增加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的开发投入,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对农业机械的科研开发和制造实施税收优惠政策。财政预算安排的科技开发资金应当对农业机械工业的技术创新给予支持。市发展改革委、市科委、市农委在科技项目计划中,对农业机械化的重点科研与推广项目在同等条件下要予以优先安排。市经委对农机生产企业的重点技术改造项目要给予重点扶持。4.完善农业机械产品质量监督体系。产品质量监督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农业机械产品质量的监督抽查和市场的监督管理,同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机械化促进法》的要求,由市农业机械管理部门根据本市农业机械使用者的投诉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