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国家税务局2007年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若干政策规定为进一步做好2007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市局将现行的企业所得税有关政策规定进行了归集和整理,供大家学习参考,共涉及31个问题
一、职工工资税前扣除问题纳税人支付给职工的工资:企业的一切工资性支出,包括企业列入管理费的各项补助等,在确定计税工资和挂钩工资时,应全部计入工资总额
凡不符合规定的工资列支,在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时,应作相应的纳税调整
(一)计税工资扣除标准:实行计税工资的纳税人,按每人每月不超过1600元,据实税前扣除
其计算公式为:(1月末职工人数+2月末职工人数+…12月末职工人数)×1600元企业税前允许扣除的计税工资是企业应发工资扣除由职工个人负担的社会保险、住房公积金和工会经费后的实发工资
(二)经批准实行工效挂钩办法的企业,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其实际发放的工资额可在当年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企业按批准的工效挂钩办法提取的工资额超过实际发放的工资额部分,不得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超过部分用于建立工资储备基金,在以后年度实际发放时,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在实际发放年度企业所得税前据实扣除
我市实行效益工资的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按天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天津市财政局、天津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做好2006年天津市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工资总额调控工作的通知》(津劳局[2006]191号)规定,应填写《企业工资实行“两低于”调控办法基数核定表》,报企业主管局(总公司)认定;无主管局(总公司)的企业,经企业董事会决议通过后,报区、县劳动保障部门认定后,在12月底以前报主管国税机关
(三)关于纳税人职工人员基数问题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的通知》(国税发[2000]84号)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计税工资扣除限额等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9]258号)的规定,在本企业任职或与其有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