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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国家税务局2007年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若干政策规定VIP免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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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国家税务局2007年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若干政策规定为进一步做好2007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市局将现行的企业所得税有关政策规定进行了归集和整理,供大家学习参考,共涉及31个问题。一、职工工资税前扣除问题纳税人支付给职工的工资:企业的一切工资性支出,包括企业列入管理费的各项补助等,在确定计税工资和挂钩工资时,应全部计入工资总额。凡不符合规定的工资列支,在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时,应作相应的纳税调整。(一)计税工资扣除标准:实行计税工资的纳税人,按每人每月不超过1600元,据实税前扣除。其计算公式为:(1月末职工人数+2月末职工人数+…12月末职工人数)×1600元企业税前允许扣除的计税工资是企业应发工资扣除由职工个人负担的社会保险、住房公积金和工会经费后的实发工资。(二)经批准实行工效挂钩办法的企业,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其实际发放的工资额可在当年企业所得税前扣除。企业按批准的工效挂钩办法提取的工资额超过实际发放的工资额部分,不得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超过部分用于建立工资储备基金,在以后年度实际发放时,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在实际发放年度企业所得税前据实扣除。我市实行效益工资的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按天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天津市财政局、天津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做好2006年天津市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工资总额调控工作的通知》(津劳局[2006]191号)规定,应填写《企业工资实行“两低于”调控办法基数核定表》,报企业主管局(总公司)认定;无主管局(总公司)的企业,经企业董事会决议通过后,报区、县劳动保障部门认定后,在12月底以前报主管国税机关。(三)关于纳税人职工人员基数问题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0]84号)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计税工资扣除限额等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9]258号)的规定,在本企业任职或与其有雇佣关系的员工包括固定职工、合同工、临时工。但在列支工资时,下列人员不得列入计税工资人员基数:1.由职工福利费、劳动保险费等列支工资的职工;2.巳领取养老保险金、失业救济金的离退休职工、下岗职工、待岗职工;3.已出售的住房或租金收入计入住房周转金的出租房的管理服务人员;4.与企业解除劳动合同关系的原企业职工;5.虽未与企业解除劳动合同关系,但企业不支付基本工资、生活费的人员。(四)事业单位工资1.事业单位凡执行国务院规定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制度的,应严格按照规定的工资标准在税前进行扣除。2.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实行工资总额与经济效益挂钩的事业单位,应按照工效挂钩办法核定的工资标准在税前进行扣除。二、防暑降温费税前扣除问题纳税人发放的夏季防暑降温费每人每年180元(即6、7、8、9每月45元)。三、冬季取暖费税前扣除问题纳税人发放的冬季取暖费和集中供热采暖补助费,原则上按每人每年不超过235元和185元据实扣除。对企事业单位按照天津市财政局、人事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提高我市机关、企事业单位集中供热采暖补贴标准的通知》(津财行政[2004]34号)规定的标准,按职务或职称发给的采暖补贴,可税前扣除。四、养老保险、医疗保险等社会保险税前扣除问题《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企业会计制度>需要明确的有关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3〕45号)规定:企业为全体雇员按国务院或省级人民政府规定的比例或标准缴纳的补充养老保险、补充医疗保险,可以在税前扣除。企业为全体雇员按国务院或省级人民政府规定的比例或标准补缴的基本或补充养老、医疗和失业保险,可在补缴当期直接扣除;金额较大的,主管税务机关可要求企业在不低于三年的期间内分期均匀扣除。(一)纳税人为职工上缴的住房公积金、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养老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各类政府规定的基金或保险金,可按天津市政府规定的基数、比例和额度在税前扣除。(二)按规定参加社会保险,并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的企业,可以在工资总额4%以内提取补充医疗保险,准予在缴纳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补充医疗保险资金由企业或行业集中使用和管理,单独建帐单独管理,用于本企业个人负担较重职工和退休人员的医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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