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单位】天津市【发布文号】天津市人民政府令第8号【发布日期】2008-07-11【生效日期】2008-08-15【失效日期】【所属类别】地方法规【文件来源】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天津市土地整理储备管理办法(2008年6月30日天津市人民政府第10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2008年7月11日天津市人民政府令第8号公布自2008年8月15日起施行)第一条第一条为合理利用土地,优化土地资源配置,保障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协调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天津市土地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土地整理储备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土地整理储备,是指市人民政府确定的土地整理储备机构,根据经济社会发展和城市建设的需要,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对纳入储备范围的集体土地依法实施征收,对国有土地实施收购、收回、置换后,进行土地前期开发整理并,并予以储存,以备供应土地的行为
第四条第四条本市土地整理储备实行集中统一管理制度
市人民政府统一领导本市土地整理储备工作
市土地资产管理委员会负责本市土地整理储备计划的审议和实施的监督工作,协调解决土地整理储备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土地整理储备的统一管理和土地整理储备计划的编制工作
市土地整理中心作为本市土地整理储备机构,负责全市范围内土地整理储备计划的组织实施和土地收购、整理储备、委托交易工作
城市发展控制区以外的土地整理储备工作
由区、县人民政府组织实施
市人民政府对土地整理储备机构有其他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五条第五条市土地整理中心可以委托区、县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所属的土地整理单位承担区、县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实施的土地整理项目
根据需要,市土地整理中心还可以委托其他单位对特定的区域、特定的建设项目实施土地整理
第六条第六条下列土地纳入土地整理储备范围:(一)因公共利益需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