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单位】80202【发布文号】【发布日期】1997-09-24【生效日期】1997-09-24【失效日期】【所属类别】地方法规【文件来源】中国法院网天津市夜景灯光设置管理办法(1995年5月3日市人民政府发布1997年9月24日根据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天津市夜景灯光设置管理办法>的决定》修订发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第一条为美化市容夜景,促进经济发展和对外开放,把本市建设成现代化国际大都市,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夜景灯光设置与管理,均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夜景灯光系指:(一)沿街经营性单位(包括个体经营者,下同)夜景照明灯光和橱窗装饰灯光;(二)建筑物、构筑物外体照明灯光;(三)经营性广告灯光和非经营性广告灯光;(四)道路、桥梁、广场、公共场所照明灯光
第四条第四条市人民政府市容卫生管理办公室是全市夜景灯光设置与管理的主管部门
区、县市容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的夜景灯光设置与管理工作
市人民政府市容管理办公室及各区、县市容管理部门根据实际需要,可委托城市建设管理监察机构负责全市夜景灯光设置与管理的监督、检查
第五条第五条电力、市政、规划、房管、园林和公安交通、消防等参与城市夜间照明设置和管理工作的部门,要在市容管理部门的指导、协调下,搞好专业管理工作
第六条第六条本市夜景灯光的设置与管理要遵循统一领导、分级实施、全民参与的原则进行
各级人民政府鼓励一切单位和个人积极安装夜景灯光设施,加强夜景灯光的科学技术研究,推广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光源,不断提高城市夜景灯光设置、使用和管理的水平
第二章夜景灯光设施的安装第七条第七条各区、县人民政府根据全市夜景灯光建设规划,组织有关部门拟制本行政区域的年度夜景灯光建设计划,由市容主管部门组织实施
一切单位或个人,安装夜景灯光照明设施时,必须按照市容主管部门核准的位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