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专利保护和管理办法发文单位:天津市人民政府文号:市人民政府令第95号发布日期:2005-11-17执行日期:2006-1-1于2005年10月31日经市人民政府第58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并于2006年1月1日起施行
二○○五年十一月十七日第一条为保护发明创造专利权,维护专利权人的合法权益,鼓励发明创造和技术创新,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促进经济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专利管理、专利保护及其有关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专利工作的领导,将专利保护和促进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制定专利保护和发展纲要,鼓励和支持专利的开发和应用,严格执行专利保护的法律、法规,并保障专利事业发展所需的经费
第四条市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是本市专利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专利管理,处理、调解专利纠纷,查处假冒他人专利、冒充专利行为,并负责实施本办法
区、县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在市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指导下,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专利管理,调解专利纠纷,检查假冒他人专利、冒充专利违法行为
发展改革、科学技术、经济贸易、教育、农业等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相关的专利保护工作
第五条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建立知识产权办公会议协调制度,统筹协调有关职能部门研究、解决与专利等知识产权有关的重大问题
第六条企业事业单位应当建立和完善专利管理制度,具体落实专利的创造、实施、管理和保护等项工作
商业企业应当建立专利商品进货确认制度,防止销售假冒他人专利、冒充专利的商品
第七条市人民政府设立专利奖,对产生较好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优秀专利项目或者专利工作成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
第八条有关行业协会应当鼓励会员申请和实施专利,支持会员维护自主专利权,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