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自然科学基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天津市自然科学基金(以下简称“科学基金”)的管理工作,有效合理地运用资金,充分发挥我市的科技优势,促进应用基础研究工作,提高学术水平,增强技术、人才储备,特制订本办法。第二条天津市科学技术委员会(以下简称“市科委”)负责受理科学基金项目的申请及其管理工作。第三条科学基金的经费来源于“科技三项费用”;经费的使用,应严格执行《天津市科技三项费用管理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第四条科学基金主要资助我市应用基础研究和应用研究工作。科学基金要体现突出重点、坚持“有所为,有所不为”的原则,鼓励跨部门、跨行业、跨学科联合开展应用基础研究工作;支持和鼓励国际间的合作研究,特别是鼓励海外留学人员参与我市的应用基础研究工作。资助项目的确定,按照“依靠专家、择优支持、公正合理”的评审原则进行筛选。第二章资助范围和重点第五条科学基金项目分为一般项目和重点项目两个层次。一般项目主要资助新思想、新发现、新概念、新理论、新方法的探索性研究和人才培养工作。重点项目主要资助优秀科技人才在已有的初步研究结果的基础上进行深入研究,以培育高新技术项目苗子和锻炼高水平研究队伍为目的。第六条科学基金重点项目的资助范围:(一)符合我市科技发展战略,围绕中近期规划和计划目标,增加技术储备而进行的创新性研究;(二)针对我市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中的热点、重点、难点问题开展的应用基础研究;(三)优秀的科技人才,特别是优秀的青年科技人才,在已有研究成果的基础上,进行的深化性研究,培育可进行后续开发的高新技术项目苗子。第七条一般项目的资助范围:(一)具有超前性和较大科学价值的应用基础研究;(二)学术思想新颖、创新性强、不确定因素多的探索性研究;(三)留学回国人员开展国外工作的再现性研究。第三章申请与评审第八条市科委依据我市科学技术发展规划及发展重点,组织专家制定《天津市自然科学基金选题指南》,向社会发布。第九条凡座落在本市的科研院所、大专院校(包括中央驻津科研单位和外地在津单位)和有条件的企事业单位(含民营科技企业),具有高级职称或博士学位的科技人员,均可申请科学基金项目。尚不具备高级职称或博士学位的优秀中、青年科技工作者,经由三名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同行专家推荐,也可申请。短期回国的海外留学人员可以与本市科研人员联合,共同申请科学基金项目。第十条下列人员可作为项目组成员参加研究工作,但不能作为项目的负责人申请科学基金项目:(一)在读的研究生;(二)已离、退休的科研人员(三)申请单位的兼职科研人员(指除海外留学人员以外的其他在本单位无正式编制者)。第十一条市科委每年集中受理科学基金项目的申请工作。申请者须认真填写《天津市自然科学基金资助项目申请书》(以下简称《申请书》),填报的内容要真实可靠,经费预算合理。对于多单位联合申请的项目,课题组成员须在《申请书》的“项目组主要成员”栏上签名,对人员排序予以确认;合作单位应在《申请书》的“合作单位意见”栏上签署意见并加盖公章。第十二条申请单位的主管部门(对多单位联合申请的项目,第一申请单位的主管部门),须组织有关专家对项目研究的必要性、研究方案的可行性、经费使用的合理性及填报内容的真实性等进行预审。经预审后筛选出的优秀项目,由(第一申请单位)主管部门在《申请书》上签署具体意见、加盖公章;并将拟申报项目的《申请书》(一式四份)和项目清单及录制的软盘,在规定的时间内,按限定的数量,统一报送至市科委。有条件的单位可从网上报送。第十三条科学基金项目申请立题应具备以下条件:(一)科学基金一般项目的选题须符合当年的《天津市自然科学基金选题指南》;重点基金项目的选题须围绕我市科技发展的重点领域和方向,符合重点应用基础研究的要求;(二)科学基金项目必须立论依据充分,研究内容具体,目标明确,研究方法和技术路线合理、可行;(三)研究项目实施方案可行,计划进度合理,有明确的阶段目标,项目研究期限一般不超过三年;(四)申请者(申请项目的负责人),应具有一定的研究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