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自然科学基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天津市自然科学基金(以下简称“科学基金”)的管理工作,有效合理地运用资金,充分发挥我市的科技优势,促进应用基础研究工作,提高学术水平,增强技术、人才储备,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天津市科学技术委员会(以下简称“市科委”)负责受理科学基金项目的申请及其管理工作
第三条科学基金的经费来源于“科技三项费用”;经费的使用,应严格执行《天津市科技三项费用管理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
第四条科学基金主要资助我市应用基础研究和应用研究工作
科学基金要体现突出重点、坚持“有所为,有所不为”的原则,鼓励跨部门、跨行业、跨学科联合开展应用基础研究工作;支持和鼓励国际间的合作研究,特别是鼓励海外留学人员参与我市的应用基础研究工作
资助项目的确定,按照“依靠专家、择优支持、公正合理”的评审原则进行筛选
第二章资助范围和重点第五条科学基金项目分为一般项目和重点项目两个层次
一般项目主要资助新思想、新发现、新概念、新理论、新方法的探索性研究和人才培养工作
重点项目主要资助优秀科技人才在已有的初步研究结果的基础上进行深入研究,以培育高新技术项目苗子和锻炼高水平研究队伍为目的
第六条科学基金重点项目的资助范围:(一)符合我市科技发展战略,围绕中近期规划和计划目标,增加技术储备而进行的创新性研究;(二)针对我市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中的热点、重点、难点问题开展的应用基础研究;(三)优秀的科技人才,特别是优秀的青年科技人才,在已有研究成果的基础上,进行的深化性研究,培育可进行后续开发的高新技术项目苗子
第七条一般项目的资助范围:(一)具有超前性和较大科学价值的应用基础研究;(二)学术思想新颖、创新性强、不确定因素多的探索性研究;(三)留学回国人员开展国外工作的再现性研究
第三章申请与评审第八条市科委依据我市科学技术发展规划及发展重点,组织专家制定《天津市自然科学基金选题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