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重点法条第三条国家实行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制度
农村土地承包采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家庭承包方式,不宜采取家庭承包方式的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等农村土地,可以采取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承包
第四条国家依法保护农村土地承包关系的长期稳定
农村土地承包后,土地的所有权性质不变
承包地不得买卖第五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有权依法承包由本集体经济组织发包的农村土地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剥夺和非法限制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承包土地的权利
第六条农村土地承包,妇女与男子享有平等的权利
承包中应当保护妇女的合法权益,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剥夺、侵害妇女应当享有的土地承包经营权
第七条农村土地承包应当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正确处理国家、集体、个人三者的利益关系
第八条农村土地承包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保护土地资源的合理开发和可持续利用
未经依法批准不得将承包地用于非农建设
国家鼓励农民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增加对土地的投入,培肥地力,提高农业生产能力
第九条国家保护集体土地所有者的合法权益,保护承包方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犯
第十条国家保护承包方依法、自愿、有偿地进行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
第三十三条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平等协商、自愿、有偿,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强迫或者阻碍承包方进行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二)不得改变土地所有权的性质和土地的农业用途;(三)流转的期限不得超过承包期的剩余期限;(四)受让方须有农业经营能力;(五)在同等条件下,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享有优先权
第五十一条因土地承包经营发生纠纷的,双方当事人可以通过协商解决,也可以请求村民委员会、乡(镇)人民政府等调解解决
当事人不愿协商、调解或者协商、调解不成的,可以向农村土地承包仲裁机构申请仲裁,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典型案例及分析——案例提供人:云南昌源律师事务所,徐腾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