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产无效行为与破产撤销权小组成员:曹莹珏、杜蓉、耿丹丹、赖凯萍、李广义、夏兴宇、许遥遥、易晨霞郴州黄麻纺织厂(A)申请破产(1996年11月20日)郴州麻制品厂(B)转让资产(1996年8月21日)破产无效行为与破产撤销权结构图破产无效行为与破产撤销权破产无效行为与破产撤销权破产无效行为制度破产撤销权制度比较与分析(一)破产无效行为制度破产无效行为与破产撤销权破产无效行为破产无效行为制度定义&立法基础临界期间谁可以主张行为无效无效行为的类型法律后果当然无效任意无效法国法中国法为逃避债务而隐匿、转移财产虚构债务或者承认不真实的债务——定义债务人在破产程序开始前的临界期间内所为的有害债权人的利益的行为,依破产法的特别规定而使之无效的制度
破产无效行为与破产撤销权破产无效行为破产宣告的溯及力主义——立法基础法国、英国、西班牙——代表国家临界期间破产无效行为与破产撤销权破产无效行为什么是临界期间为什么要规定临界期间临界期间是怎样确定的——什么是临界期间
限制利害关系人、法院或者破产管理人主张债务人在破产程序开始前的行为无效或可撤销的法定期间
有些国家将之称为怀疑期间
破产无效行为制度&破产撤销权制度破产无效行为与破产撤销权破产无效行为——为什么要设定临界期间——维护交易安全,稳定财产流转关系,保障市场经济秩序的稳定——解决实践中举证责任困难、责任原因不易划分等难题——实现公平的需要破产无效行为与破产撤销权破产无效行为确定临界期间的因素破产无效行为与破产撤销权破产无效行为立法价值取向信用体系的完备与否行为的危险性质和轻重区分各国关于可撤销行为临界期间的具体规定•美国:与一般人进行的某些可撤销的行为,可追溯撤销期间为破产申请前90天内;若该行为是与债务人的内部人或亲属等进行的,可追溯期间则为自破产申请之日起前1年
•德国:对债务人的无偿给付行为的可撤销期间为申请开始支付不能程序之日起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