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层纪检监察规范审理意见各辖市区纪委、监察局,镇江XX县区纪工委、监察局:为切实保证基层纪检监察组织办案质量,按照中央纪委、省纪委关于基层自办案件应当报送上一级纪委监察局审理室进行协助审理的工作要求,现提出以下意见:一、对基层自办案件协助审理,是指对辖市区直属单位及乡镇、街道党、政组织立案查处的违反党纪、政纪的案件,在案件调查终结,经案件审理小组审理并形成审理报告文稿后,由辖市区纪委、监察局案件审理室、XX县区纪工委、监察局对案件的事实、证据、定性、量纪、程序等协助审核把关,并提出协助审理意见
二、协助审理的工作原则
1、坚持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理恰当、手续完备、程序合法的办案基本要求
2、坚持民主集中制,实行集体审议
3、基层案件审理小组的审理职责不变,基层党政组织的审议程序不变,基层党政组织的处分权限不变
4、严格执行回避、责任追究等制度和办案工作纪律
三、基层纪检监察组织自办案件调查终结后,由案件审理小组按照案件审理工作的规定审理,经集体讨论提出处理意见并制作审理报告文稿,基层案件承办人按规定整理好案卷,将有关情况填入《协助审理申请表》,由基层纪检监察组织负责人签署报送协审意见
四、案件的协助审理,不得在电话中请示或答复
五、提请协助审理的案件,下级纪检监察组织必须提前告知上级审理部门,上级审理部门应及时确定时间并回告下级纪检监察组织
六、协助审理案件应报送的材料
(一)基层自查案件报送协助审理应具备下列材料:1、有填写要素齐全的《协助审理申请表》;2、立案依据
主要包括检举材料、初步核实情况报告、有关领导关于进行初步核实的批示、《立案决定书》和其他批准第1页共3页立案的材料;3、全部证据材料;4、与被调查人见面的错误事实材料;5、被调查人对错误事实材料的意见和检讨材料;6、调查组对被调查人意见的说明;7、调查报告;8、权利告知和聘请助辩人告知的相关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