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商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雇主责任保险条款总则第一条雇主责任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保险凭证以及批单组成
凡涉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第二条凡依法设立的各类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体工商户和其他经济组织,均可作为本保险合同的被保险人
第三条本保险合同所称员工雇员,是指与被保险人存在劳动关系的各种用工形式、各种用工期限、年满十六周岁的劳动者及其它按国家规定和法定途径审批的劳动者
保险责任第四条在保险期间内,凡被保险人的员工雇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包括港澳台地区)受雇用期间,因下列情形所致伤、残或死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不包括港澳台地区法律)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约定负责赔偿:(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遭受意外伤害;(二)在上下班途中,受到交通及意外事故伤害;(三)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意外事故伤害;(四)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五)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六)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因突发疾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七)因工外出期间,因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八)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九)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现工作单位后旧伤复发;(十)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第五条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因保险事故而被提起仲裁或者诉讼的,对应由被保险人支付的仲裁或诉讼费用以及事先经保险人书面同意支付的其他必要的、合理的费用(以下简称“法律费用”),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约定也负责赔偿
责任免除第六条出现下列任一情形时,保险人不负责赔偿:(一)非被保险人的员工雇员所遭受的伤害;(二)被保险人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