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侵权责任法》雇主责任条款之理解与适用随着经济社会的不断发展和生活节奏的日益加快,为了获得更高的工作效率,人们在处理相关事务时,往往需要通过雇佣他人,使用他人劳务进行协助
为此,容易产生被雇佣之人在雇佣期间造成他人损害、相关民事责任如何承担等问题
本文拟在对雇主责任概念、国内外立法比较、构成要件等理论探讨的基础上,对《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以下简称《侵权责任法》)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人身损害司法解释》)中关于雇主责任的规定进行比较、分析,结合相关案例,就如何正确适用法律提出我们的一些观点
一、雇主责任的概念及中外立法之比较《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以下简称《侵权责任法》)已于2010年7月1日起实施,其中第三十五条规定:“个人之间形成劳务关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
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自己受到损害的,根据双方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
该条款中的劳务关系是指提供劳务一方为接受劳务一方提供劳务服务,由接受劳务一方按照约定支付报酬而建立的一种民事权利义务关系1
这种劳务关系实质上应理解为雇佣关系,提供劳务一方指雇员,接受劳务一方指雇主
《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五条前句与第三十四条均属于对雇主责任2的规定,但第三十五条调整的是自然人之间的劳务关系,而第三十四条调整的是用人单位与自然人之间的劳务关系,本文所探讨的是第三十五条前句的规定,即个人之间形成劳务关系而产生的雇主责任,指的是雇主因雇员的侵权行为对他人造成损害而承担的赔偿责任
世界各国对雇主责任的立法主要采无过错或过错推定责任原则
其中英美法采无过错归责原则,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时造成他人损害,不论雇主有无过错,均由雇主对受害人承担赔偿责任
在此基础上,若雇员的侵权行为在法律上属于无过错责任的,则不以雇员过错作为雇主承担赔偿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