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国家税务总局先后下发《关于土地增值税清算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220号)和《关于加强土地增值税征管工作的通知》(国税发〔2010〕53号),就加强土地增值税征收管理(清算)工作作出进一步规定
统一规定并适当提高预征率税法规定,土地增值税清算前要实行按收入的一定比例预征,该预征率由各地自行确定
但大多数地方规定的预征率偏低导致大部分房地产开发商不愿意进行清算补税
因此,本次国税发〔2010〕53号文件提出要科学合理制定预征率,并直接确定最低预征率
文件规定,除保障性住房外,东部地区省份预征率不得低于2%,中部和东北地区省份不得低于1
5%,西部地区省份不得低于1%,各地要根据不同类型房地产确定适当的预征率(地区的划分按照国务院有关文件的规定执行)
核定征收比例提高土地增值税的计征办法有查账清算和按收入的固定比例核定征收两种方式,采取核定征收方式的,无论开发项目利润是多少,都按固定比例纳税
因此,部分房地产企业为了少缴土地增值税,以各种理由选择核定纳税
国税发〔2010〕53号文件第四条要求规范核定征收,堵塞税收征管漏洞
文件指出,核定征收必须严格依照税收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进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扩大核定征收范围
凡擅自将核定征收作为本地区土地增值税清算主要方式的,必须立即纠正
对确需核定征收的,要严格按照税收法律法规的要求,从严、从高确定核定征收率
为了规范核定工作,核定征收率原则上不得低于5%,各省级税务机关要结合本地实际,区分不同房地产类型制定核定征收率
按售房合同金额确认收入土地增值税清算时,有些房地产公司迟迟不给购房者开具发票,从而影响对收入的确认
鉴于此,国税函〔2010〕220号文件在收入确认方面规定,土地增值税清算时,已全额开具商品房销售发票的,按照发票所载金额确认收入
未开具发票或未全额开具发票的,以交易双方签订的销售合同所载的售房金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