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层纳税人权益保护的思考基层纳税人权益保护的思考随着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权利与义务的公告》的发布,原来散布在我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和相关税收法律、行政法规中的有关纳税人的权利和义务得到了进一步明确,实现了纳税人权利与义务的对等,可以说改变了纳税人“只知低头纳税,不想抬头问权”的局面
但是在基层税务工作过程中,纳税人权益保护方面仍然存在一些不尽如人意之处
一、纳税人的维权现状一是纳税人对自身维权认知度低
长期以来,我国的税法理论研究和税收立法实践中,只是着重如何设定纳税人的义务,而忽略了纳税人的法定权利,这种“皇粮国税”观念的影响,造成了“征纳双方法律地位不平等”的认识,进而从客观上导致不少纳税人对自身的法律地位认识不清、维权意识模糊,不完全清楚自己有哪些合法权益,更缺乏“为权利而争”的理念,不会用法律武器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二是纳税人对维权成功信心不足
一些纳税人明知法律、法规赋予其权利,但是不愿意去维权,究其原因主要:一是认为税务机关的侵权责任规定不够明确,难以对照维权;二是认为税务机关处于强势地位,自身处于弱势地位,单打独斗,担心维权不成,反遭税务部门的打击报复
三是纳税人的维权组织不够健全
国外纳税人大多有依法成立的维权组织机构,如德国的纳税人联盟
有专门的受理纳税人异议申请的机构,甚至专门成立税务法院来受理税务行政诉讼案件
而我国目前还没有完备的纳税人维权组织机构,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是纳税人主要的两条维权途径,行政复议一般都由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上一级税务部门进行,维权的公正性和导向性存在一定的问题;纳税人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后,基于“民告官”意识的误导,不管是主、客观原因,都可能导致对本很薄弱的纳税人维权意识的伤害
四是纳税人权益保护法制体系欠完善
首先,目前我国尚第1页共5页未有一部完善的纳税人权益保护法案,不利于税收实践中对纳税人权益的保护;其次,现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