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层人大代表参与社会纠纷化解的机制问题党的十九大提出,要推进共建共治共享的社会治理体系
县、乡(镇)基层人大代表全面由基层人民直接选举产生,熟悉基层社会的风土人情和乡规民约,通过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平台参与化解基层纠纷,对推动基层社会治理体系的构建将发挥独特作用
但目前,基层人大代表直接参与化解纠纷仍存在欠缺明确法律依据、参与方式单一、作用发挥不充分、与当下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衔接不畅、不规范化解纠纷责任不清等问题
应通过统一规范基层人大代表参与社会治理,完善与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的衔接等,推动基层人大代表参与社会治理的作用得到充分发挥,有力提升社会矛盾化解的公信力
一、基层人大代表化解纠纷的重大意义和必要性(一)县、乡(镇)人大代表参与化解纠纷的性质要明确一种纠纷解决方式,必须首先要搞清楚其性质如何
目前基层地区正大力推进社会矛盾纠纷的多元化解决机制,诉讼不再是唯一的解纷途径,换句话说,诉讼应为维护社会稳定的“最后一道防线”,这就喊了多年、倡导了多年的原则,可以说今日已得以实现
无论是人民调解,还是行业调解;无论是行政调解,还是诉讼调解,因其调解主体身份、调解手段、法律后果等等不同,而其性质也不同
政府机关根据职能对纠纷进行的调解属于行政性调解,如交警部门对交通事故责任纠纷的调解;诉讼调解属于司法性调解,由法官主导,形成的调解协议直接具有法律强制力;其他基层组织调解、行业调解、商会调解等等则属于民间解纷性质,当事人一方违反调解协议,另一方只能继续寻求有关部门或法院维权
县、乡(镇)基层人大代表参与化解纠纷,既不属于司法性质,也不属于行政性质,应将其定性于辅助性调解的范畴
根据有三:一是基层人大代表无开展社会纠纷化解的法定职权;二是基层人大代表作为个体无法如行政机关、司法机关那样,作为纠纷主导机关,来主动受理纠纷,并进行化解;三是基层人大代表作为一种特殊政治身份,是基层人民行使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