创建国家新型工业化产业示范基地管理办法(试行)发布时间:2009年12月21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加速推进中国特色新型工业化进程,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促进信息化与工业化融合,进一步调整优化产业结构,引导产业集聚发展集约发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国家新型工业化产业示范基地(以下简称示范基地)是指以可持续发展为前提,以产业集聚为主要特征,以工业园区为主要载体,主导产业特色鲜明、水平和规模居全国领先地位,在产业升级、“两化融合”、技术改造、自主创新、军民结合、节能减排效率效益、安全生产、区域品牌发展和人力资源充分利用等方面走在全国前列的产业集聚区
第三条示范基地的范围包括:依法设立的各类开发区、工业园区(集聚区),及国家规划重点布局的产业发展区域等
第四条创建示范基地遵循公平、公正、公开原则,统筹规划,合理配置资源,规范、有序推进
第五条工业和信息化部负责创建示范基地的相关管理工作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负责组织本地区创建示范基地的申报工作,并配合工业和信息化部对示范基地进行指导和管理
第二章基本条件第六条产业集聚区应有较完善的创建示范基地工作方案和产业发展规划,申报名称须反映区内主导产业特色,符合分类规范
第七条示范基地应具备的基本条件:(一)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产业政策的规定,符合国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总体规划、主体功能区规划及国家相关产业规划
(二)集约程度高,规模效益好
主体园区内工业建筑容积率一般应大于0
6,单位土地平均投资强度3000万元/公顷以上、平均产值(销售收入)3000万元/公顷以上
企业销售收入达200亿元/年以上,年上缴税收2亿元以上,全员劳动生产率居国内同行业前列
骨干企业辐射力强,专业化配套体系完善,主导产业突出,规模和水平居国内同行业前列
(三)资源消耗低,环境污染少
切实推进资源节约、清洁生产和循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