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电三包内容1995年出台的《部分商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简称“三包”产品自售出之日起7日内,发生性能故障,消费者可以选择退货、换货或修理
退货时,销售者应当按发票价格一次退清货款,然后依法向生产者、供货者追偿或者按购销合同办理产品自售出之日起15日内,发生性能故障,消费者可选择换货或者修理
换货时,销售者应当免费为消费者调换同型号同规格的产品,然后依法向生产者、供货者追偿或者按购销合同办理在三包有效期内,修理两次,仍不能正常使用的产品,凭修理者提供的修理记录和证明,由销售者负责为消费者免费调换同型号同规格的产品或者按本规定第十三条的规定退货,然后依法向生产者、供货者追偿或者按购销合同办理在三包有效期内,因生产者未供应零配件,自送修之日起超过90日未修好的,修理者应当在修理状况中注明,销售者凭此据免费为消费者调换同型号同规格产品
然后依法向生产者、供货者追偿或者按购销合同办理
因修理者自身原因使修理期超过30日的,由其免费为消费者调换同型号同规格产品
费用由修理者承担《部分商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细则第一条为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明确销售者、修理者、生产者承担的部分商品的修理、更换、退货(以下称为三包)的责任和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及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规定所称部分商品,系指《实施三包的部分商品目录》(以下简称目录)中所列产品
目录由国务院产品质量监督管理部门会同商业主管部门、工业主管部门共同制定和调整,由国务院产品质量监督管理部门发布第三条列入目录的产品实行谁经销谁负责三包的原则
销售者与生产者、销售者与供货者、销售者与修理者之间订立的合同,不得免除本规定的三包责任和义务〔释义〕1
本条是关于销售者承担产品质量担保责任的规定2
“谁经销谁负责”,是指销售者对售出的列入目录的产品必须承担三包责任3
销售者与供货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