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件杭州市引进大院名校共建科技创新载体认定管理细则为进一步提升我市科技创新能力,加强产学研合作,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和高新技术产业化,根据《关于引进“大院名校”联合共建科技创新载体的若干意见》(浙政办发[2003]86号)和《关于鼓励企业建立和引进研发机构的实施办法》(杭政办[2006]25号)精神,现就我市引进大院名校共建科技创新载体认定管理工作,特制定本细则:一、认定条件杭州市引进大院名校共建科技创新载体(以下简称“创新载体”)认定应具备以下条件:(一)创新载体是已在杭州市行政区域内注册成立的独立法人的研发机构,创新载体的我市联合共建单位和省外引进共建单位已签订三年以上的长期合作协议,具有稳定的产学研合作机制
院士或全国同专业、同行业具有较大影响的领衔专家在杭所创办的研发机构可视作为创新载体来认定
(二)创新载体的省外引进共建单位应是具有国内科研优势的中科院研究机构、国内外著名高等院校、研究机构和大型企业集团等
(三)创新载体的我市联合共建单位应是本市企事业单位,其中联合共建单位为企业的,其年销售收入应在1000万元以上;研究开发费应占企业当年销售收入的5%以上;具有大专以上学历或助理工程师以上职称的工程技术人员数应占企业职工总数的15%以上
联合共建企业原则上应是高新技术企业
(四)创新载体应拥有必要的研究开发设施,具备开展技术研究、产品开发和科技服务良好的工作条件和办公场所,载体应有引进合作的研发项目和服务功能,并有明确的建设目标、发展规划、建设内容、进度安排、利益分配机制和经济运营模式
(五)创新载体科技人员应达到10人以上,引进科技人员数应达到载体科技人员总数的30%以上,引进的科技人员在创新载体的工作时间比例人均应达到50%以上,引进人员中具有博士学位或高级职称的科技人员应达到2人
(六)创新载体总投入3年内应达到200万元以上,实际已投入资金应达到50万元以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