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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食品经营许可审查细则食品生产经营卫生许可证是国家卫生主管部门对食品生产与经营者颁发的允许进行食品生产经营的法定证件
下文是北京市食品经营许可审查细则,仅供参考
北京市食品经营许可审查细则暂行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食品经营许可,根据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食品经营许可审查通则(试行)》,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北京市食品药品监管部门(以下简称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对食品经营许可申请的审查
第三条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按照主体业态、食品经营项目,并考虑风险高低对食品经营许可申请进行分类审查
第四条食品经营许可证应当标明主体业态和食品经营项目
第五条主体业态包括食品销售经营者、餐饮服务经营者、单位食堂
食品销售经营者,包括商场超市、便利店、食杂店、食品贸易商、食品自动售货销售商、网络食品销售商
食品销售经营者申请多种食品销售经营形式的,按照一种形式归类
食品经营者以店铺形式零售食品的,按照商场超市、便利店、食杂店归类
食品经营者的经营场所仅作为经营管理场所的,按照食品贸易商、食品自动售货销售商、网络食品销售商归类
食品销售经营者申请通过网络经营的,应在主体业态后以括号标注
餐饮服务经营者,包括普通餐饮(特大型、大型、中型、小型、微型)、中央厨房、集体用餐配送单位
设立中央厨房、集体用餐配送单位在主体业态后以括号进行标注
单位食堂,包括学生食堂、托幼机构食堂、职工食堂、工地食堂、其他食堂
依据供餐形式标注是否含集体用餐配送或中央厨房,在主体业态后以括号进行标注
第六条食品经营项目分为:(一)预包装食品销售(含冷藏冷冻食品、不含冷藏冷冻食品)
(二)散装食品销售(含冷藏冷冻食品、不含冷藏冷冻食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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