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荐代表人考试《投资银行业务》2023年完整版考试真题1
甲公司拟以要约收购的方式收购某上市公司,收购报告书部分内容如下:(1)预定收购股份的数量为10000万股,比例为30%;(2)收购期限为:2017年4月1日~5月26日(22~26日均为交易日);(3)要约收购价格为:10元/股
下列说法正确的有()
Ⅰ.乙公司可以在2017年5月15日,发出竞争要约的提示性公告,以每股12元的价格收购该上市公司股份Ⅱ.在要约收购期间,该上市公司董秘刘某可以辞职Ⅲ.2017年5月10日,甲公司可以以竞价交易的方式在交易所以9元的价格出售1万股该上市公司股份Ⅳ.2017年5月10日,甲公司可以变更收购要约价格为12元/股,并重新发出要约Ⅴ.收购期限届满,预受要约股份的数量超过预定收购数量时,收购人应当按照先预受收购的原则收购预受要约的股份A
Ⅱ、Ⅳ、ⅤB
Ⅲ、Ⅳ、ⅤC
Ⅰ、Ⅱ、Ⅴ【答案】:D【解析】:Ⅰ、Ⅳ两项,《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2014年修订)第37条规定,收购要约约定的收购期限不得少于30日,并不得超过60日;但是出现竞争要约的除外
在收购要约约定的承诺期限内,收购人不得撤销其收购要约
第40条规定,收购要约期限届满前15日内,收购人不得变更收购要约;但是出现竞争要约的除外
出现竞争要约时,发出初始要约的收购人变更收购要约距初始要约收购期限届满不足15日的,应当延长收购期限,延长后的要约期应当不少于15日,不得超过最后一个竞争要约的期满日,并按规定追加履约保证
发出竞争要约的收购人最迟不得晚于初始要约收购期限届满前15日发出要约收购的提示性公告,并应当根据本办法第28条和第29条的规定履行公告义务
Ⅱ项,第34条规定,在要约收购期间,被收购公司董事不得辞职
Ⅲ项,第38条规定,采取要约收购方式的,收购人作出公告后至收购期限届满前,不得卖出被收购公司的股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