村镇供水站定岗标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利部二〇〇四年五月目录编制说明1总则2供水站岗位设置3供水站岗位职责与任职条件3.1一般规定3.2单位负责类3.3行政管理类3.4技术管理类3.5财务与资产管理类3.6运行类3.7计量监测类3.8安装维修类4供水站岗位定员4.1一般规定4.2Ⅰ、Ⅱ级岗位定员4.3Ⅲ级岗位定员4.4Ⅳ级岗位定员附件:1、岗位定员有关说明2、岗位定员算例一、编制背景我国已建成各类村镇供水工程100余万座,解决和改善了数亿村镇人口和大量村镇企事业单位的生活和生产用水,对提高人民生活质量、发展乡镇经济、加快小城镇建设、促进城乡水资源的统一管理、推进供水一体化管理进程发挥了重要作用。但是,长期以来在计划经济体制下,很多村镇供水站普遍存在责权不明、岗位设置和定员不合理、管理效率低下等问题。这些问题的存在,严重影响了村镇供水站的生存和发展,已经到了非改革不可的地步。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的国务院体改办关于《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实施意见》(国办发2002[45]号文)和水利部《关于开展水利工程管理单位体制改革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水建管[2000]401号文)及《关于加强村镇供水工程管理的意见》(水农[2003]503号文)的精神,水利部农村水利司决定编制《村镇供水站定岗标准》(以下简称《标准》)。目的在于科学、规范地设置村镇供水站岗位,合理配置人力资源,提高管理效率和管理水平。二、编制指导思想和原则1.指导思想认真贯彻“十六”大精神,以全面建设小康社会为目标,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要求,提高村镇供水站管理水平,保障供水质量和饮水安全,充分发挥供水工程效益。2.编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2002年8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74号)《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1989年12月2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22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1996年5月15日第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19次会议修正)《取水许可制度实施办法》(国务院(1993)第119号令)《城市供水条例》(国务院(1994)第158号令)《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5749-1985)《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建设部、卫生部(1996)第53号令)《农村实施《生活饮用水标准》准则》(全国爱卫会、卫生部1991年5月3日颁布)《城镇供水水厂运行、维护及安全技术规程》(CJJ58-94)《城镇给水厂附属建筑和附属设备设计标准》(CJJ41-91)《城镇供水水量计量仪表的配备和管理规则》(CJ/T3019-1993)《居民饮用水计量仪表安全规则》(CJ3064-1997)《城市给水工程项目建设标准》(国家计委、建设部建标(1994)574号文)3.编制原则(1)因事设岗,依岗定责,按量定员;(2)结构最优,组合最佳,岗位最少;(3)岗位定员和岗位任职条件力争达到全国先进水平;(4)从村镇供水的实际出发,大胆探索,勇于创新,并积极稳妥,充分考虑各方面的承受能力;(5)保障水资源的可持续利用和生态环境的协调发展。三、编制过程自2002年8月正式开展工作以来,《标准》编制组经历了准备、调研及资料分析、初稿、征求意见稿、送审稿等阶段。调查了11个省(区、市)230多个村镇供水站,获得了大量基础资料,基本掌握了村镇供水站人员编制的现状。在分析了村镇供水站现状特点和存在问题的基础上,进行了认真的计算、研究,邀请水利、建设和卫生部门的专家进行咨询,并向全国省(市、区)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和部分村镇供水站征求意见;选取了204个供水站进行典型测算、验证;召集了10多次编制研讨会,经反复修改形成送审稿,并由水利部农村水利司主持召开审查会审查通过,最终形成了本标准。四、《标准》特点1.体现了因事设岗,依岗定责,按量定员等编制原则;全面规范了岗位职责和任职条件。2.设置的岗位涵盖面广,提高了技术管理人员和直接生产人员的配置比例。3.岗位设置既与当前实际情况接近,具有可操作性;又考虑了村镇供水事业的发展,具有先进性。4.提高了对人员素质的要求。本标准解释单位:水利部农村水利司本标准主编单位:中国灌溉排水发展中心本标准参编单位:中国水利水电科学研究院建设部综合勘察研究设计院福建省水利厅陕西省水利厅湖南省水利厅四川省水利厅山东省水利厅云南省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