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X公司投资决策委员会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提高投资业务质量,控制资金风险,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XX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设立投资决策委员会
第三条股东会或董事会授权投资决策委员会行使的评审相关职能
第四条投资决策委员会依据本制度审核投资工程
第五条投资决策委员会以投票方式对投资工程进行表决,出具审核意见
第六条投资决策委员会审核公司的投资工程管理规程,报董事会审议通过
第七条依照公司管理规定,审议、制定公司本息逾期90天(含)以上投资工程的处理方案,报董事会审批
第八条投资决策委员会对公司股东负责,有权审查所有投资工程实施情况
第二章投资决策委员会的组成第九条投资决策委员会的组成人员由股东会或董事会任命
第十条投资决策委员会每名委员均有表决权
第十一条投资决策委员会设主任1名,负责召集、主持投资决策委员会会议
第十二条投资决策委员会主任的职责包括:1、股权投资工程须在工程组提出申请的7个工作日内主持召开投资决策委员会会议;2、债权投资工程须在工程组提出申请的3个工作日内主持召开投资决策委员会会议;3、组织投资决策委员会委员在投资决策委员会会议上发表意见并开展讨论
一般情况下,针对股权投资工程各投资决策委员会委员应在会后的7个工作日出具最终审核意见
针对债权投资工程应在会后3个工作日内出具最终审核意见,若未在固定时间内出具审核意见,则视为同意;4、负责在上报业务材料审核意见处明确审核意见,并由全体成员签字确认
第十三条投资决策委员会委员及主任每届任期3年,可以连任
第十四条投资决策委员会委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予以更换:1、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和审核工作纪律的;2、未按照公司的有关规定勤勉尽职的;3、本人提出更换申请的;4、一年内2次以上不履行职责的;5、经董事会评定认为不适合担任投资决策委员会委员的其他情形
投资决策委员会委员的更换不受任期是否届满的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