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胡咏平,男,1980年5月9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农民
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于2002年4月27日被逮捕
厦门市杏林区人民检察院以被告人胡咏平犯故意伤害罪,向厦门市杏林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厦门市杏林区人民法院经公开审理查明:2002年3月19日下午3时许,被告人胡咏平在厦门伟嘉运动器材有限公司打工期间,与同事张成兵(在逃)因搬材料问题发生口角,张成兵扬言下班后要找人殴打胡咏平,并提前离厂
胡咏平从同事处得知张成兵的扬言后即准备二根钢筋条并磨成锐器藏在身上
当天下午5时许,张成兵纠集邱海华(在逃)、邱序道在厦门伟嘉运动器材有限公司门口附近等候
在张成兵指认后,邱序道上前拦住刚刚下班的胡咏平,要把胡拉到路边
胡咏平不从,邱序道遂打了胡咏平两个耳光
胡咏平遭殴打后隨即掏出一根钢筋条朝邱序道的左胸部刺去,并转身逃跑
张成兵、邱海华见状,一起持携带的钢管追打胡咏平
邱序道受伤后被“120”救护车送往杏林医院救治
胡咏平被殴打致伤后到曾营派出所报案,后到杏林医院就诊时,经邱序道指认,被杏林区公安分局刑警抓获归案
经法医鉴定,被害人邱序道左胸部被刺后导致休克,心包填塞、心脏破裂,损伤程度为重伤
厦门市杏林区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胡咏平在下班的路上遭到被害人邱序道不法侵害时,即掏出钢筋条刺中邱序道,致其重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
邱序道在殴打被告人胡咏平时并未使用凶器,其侵害行为尚未达到对胡咏平生命构成威胁的程度,胡咏平却使用凶器进行还击,致使被害人重伤,其防卫行为明显超过必要限度,属于防卫过当,依法应当减轻处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第二十条第二款、第六十四条的规定,于2002年7月25日判决:被告人胡咏平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扣押在案的作案工具钢筋条二把予以没收
一审判决后,厦门市杏林区人民检察院以被告人胡咏平主观上具有斗殴的故意,被害人的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