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学语言文字工作制度为全面推进我校语言文字工作制度化、标准化、规化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教师法》、《教育法》和国家语委、国家教委颁布的《关于开展普通话水平测试工作的决定》以及《省实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规定》,结合我校语言文字工作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第一条学校成立语言文字工作领导小组,工作网络覆盖教育教学、管理的各个层面,实行分管领导负责制、逐级管理
制定学校语言文字工作规划、制度,切实加强对国家通用语言文字工作(以下简称语言文字工作)的领导与指导,将推广普通话和推行规汉字工作纳入学校工作计划,作为素质教育和精神文明创建活动的一项重要容
第二条在师生之间加大宣传力度,营造良好的语言文字环境
第三条学校开展各种语言文字类活动,将普及普通话和汉字规化工作纳入教育教学基本容和常规管理
第四条普通话、规字是校园基本用语用字
下列情形应当以国家通用语言文字为基本用语用字:(一)校交谈用语;(二)公务接待用语;(三)各种会议用语;(四)校园广播用语;(五)课堂用语;六)说课、演讲、辩论、诗词朗诵、讲故事等各种师生评比竞赛用语;(七)文件、规章制度、决定、办法、通知、公告、信函等一切公文用字;(八)公用印章、标牌、标志牌、指示牌、名称牌、标语牌、海报、会标、奖状、证书以及公务用名片用字;(九)学校组织师生征文、教师论文、信息简报等用字;(十)校园办公平台、课件、电子教案等汉语信息技术产品用语用字;(十一)教案、板书、作业批改、试题试卷、黑板报、墙报等教育教学用字;(十二)教室、宿舍、办公室、餐厅、会议室等各种环境文化设计用字;(十三)票据、报表、菜单等用字;(十四)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五条除法律、法规和规章另有规定外,校园不得使用下列汉字:(一)已简化的繁体字;(二)已淘汰的异体字和旧字形;(三)已废止的《第二次汉字简化方案(草案)》中的简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