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代理词原告审判长、审判员:法律服务所接受本案原告**的委托,指派我担任其诉讼代理人,参加今日的法庭审理,开庭前我认真地查阅了本案的卷宗材料,并进行了必要的调查,现提出代理意见如下:本案系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事实清楚,法律关系简单,法律规定明确,权利义务易定,原告的诉讼主张合法有据,被告依法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原告提供的**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第号《交通事故认定书》证明了发生交通事故的事实及当事双方的责任;原告的住院病案首页和出院小结以及医疗费收据证明了原告的受伤情况和治疗情况;**司法鉴定所出具的*******号伤残评定书证明了原告所受损伤分别致九、十级伤残;被告驾驶证、行驶证及保险卡证明了被告主体适格,并向被告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投保了机动车交通事故三者险。原告主张的赔偿要求完全符合法律规定,并有充足证据,应予以支持根据《民法通则》第98条、106条、119条和《最高*关于贯彻执行〈*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和《最高*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等规定,原告的诉讼主张合法。被告应当赔偿原告的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残疾赔偿金、必要的营养费、伤残鉴定费及原告的精神损害抚慰金等。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条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的部分,按照下列规定承担赔偿责任:??”和《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21条规定:“被保险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本车人员、被保险人以外的受害人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依法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被告**所驾驶车辆于20年3月6日在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投保,保险期间至20年3月5日。根据以上规定,作为肇事车辆投保的保险公司,保险公司应当依照法律的规定履行对受害人即原告的赔偿责任。《最高*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八条第一款规定“受害人或者死者近亲属遭受精神损害,赔偿权利人向*请求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的,适用《最高*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予以确定”。《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款》作为保险合同条款的重要组成部分,其第八条以列举的方式明确精神抚慰金作为独立的一个赔偿项目。原告因自己的健康权、身体权受到伤害,并且造成残疾构成一个九级和一个十级的伤残,不仅给原告带来极大的肉体痛苦,还给其造成极大的精神痛苦,这种精神痛苦还波及到原告的家人,导致原告难以向往常一样过着正常的生活,因此原告主张12000元的精神损害抚慰金于法有据又合情合理,应当得到支持。以上代理意见,供法庭裁判时参考。代理词尊敬的审判员:鹤峰县法律援助中心接受本案原告XX的申请,指派我担任其诉被告XXX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一审的诉讼代理人,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现根据本案的事实和有关法律规定,发表以下代理意见:一、本案被告侵权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充分,被告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xx年8月13日,被告驾驶无号牌普通两轮摩托车从鹤峰出发前往太平集镇,在鹤峰县城连升桥头时搭乘原告XX。当日18时许,车辆行驶至325省道305Km+600m处时,因被告驾车未确保安全时速,导致车辆在转弯过程中侧翻,导致原告受伤。鹤峰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对本起交通事故认定:“XXX驾车未确保安全时速,其行为违反了《*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二条第一款和《*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六条第二项的规定;XXX驾车及乘坐人未配戴安全头盔,其行为违反了《*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当事人”导致交通事故的过错及责任或者意外原因:在本起事故中,XXX的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和过错是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一条和《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四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当事人XXX应承担本起事故的全部责任,当事人XX在本起事故中无责任”。由此可见,被告侵权事实清楚,被告应依法承担原告全部的损害赔偿责任。二、原告主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