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代理词原告审判长、审判员:法律服务所接受本案原告**的委托,指派我担任其诉讼代理人,参加今日的法庭审理,开庭前我认真地查阅了本案的卷宗材料,并进行了必要的调查,现提出代理意见如下:本案系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事实清楚,法律关系简单,法律规定明确,权利义务易定,原告的诉讼主张合法有据,被告依法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原告提供的**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第号《交通事故认定书》证明了发生交通事故的事实及当事双方的责任;原告的住院病案首页和出院小结以及医疗费收据证明了原告的受伤情况和治疗情况;**司法鉴定所出具的*******号伤残评定书证明了原告所受损伤分别致九、十级伤残;被告驾驶证、行驶证及保险卡证明了被告主体适格,并向被告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投保了机动车交通事故三者险
原告主张的赔偿要求完全符合法律规定,并有充足证据,应予以支持根据《民法通则》第98条、106条、119条和《最高*关于贯彻执行〈*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和《最高*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等规定,原告的诉讼主张合法
被告应当赔偿原告的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残疾赔偿金、必要的营养费、伤残鉴定费及原告的精神损害抚慰金等
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条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的部分,按照下列规定承担赔偿责任:
”和《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21条规定:“被保险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本车人员、被保险人以外的受害人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依法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
”被告**所驾驶车辆于20年3月6日在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投保,保险期间至20年3月5日
根据以上规定,作为肇事车辆投保的保险公司,保险公司应